法律和道德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吗?

这不能三言两语,有一篇文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律的概念和本质

所谓法,是指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阶层的同意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设定权利和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律概念的狭义定义。从这个定义出发,法律的本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制定法律和反映他们的意志时,立法者必须考虑法律实践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条件以及他自己的意图。所以,法律首先表现为意志,其次才是阶级和国家的意志。再次,法律既是各种意志斗争的产物,也是各种意志妥协的产物。

第二,法律体现了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群体的意志,也保护了公众的利益。法律作为特定社会群体的意志,不是社会群体中个体的意志,也不是社会群体中所有个体成员意志的总和,而是社会群体整体所体现的* * *同意和根本利益。同时,也不意味着国家意志作为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不会承认和保护其他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利益。相反,法律需要社会各阶层的认同和支持,仅靠意志的强制是不可能使法律发挥有效作用的。因此,法律不仅承认和保护掌握国家权力的社会群体的根本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众的利益,包括维护一般的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

第三,法律体现的意志最终根植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法律本质上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深刻揭示了法律的物质约束。法律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内容受到其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这意味着任何特定社会阶级的法律都必须在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范围内制定,没有客观物质条件和时代的限制,试图制定法律是不可能成功的。如果我们试图让法律脱离其社会基础,只把法律当作统治者的临时灵感,我们就会“常常发现法律对世界上的‘硬东西’打击很大。”因此,物质约束是法律本质中最根本的属性。

(二)道德的概念和本质

所谓道德,是社会调节系统中的一种调节形式,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正义与偏袒的感情、看法、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为特征,来调节人的内心愿望和行为。所以要靠舆论、社会习俗、人们内心的信仰来保证它的实施。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性固有的“善良意志”,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作为思想关系,就其一般性质而言,是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是由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并为之服务的社会意识形式;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具有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本质和规定性,从而使道德成为通过评价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荣辱、公正与偏袒等概念来把握现实世界的“实践精神”。这种马克思主义的道德本质观为我们理解当今社会复杂的道德现象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

马克思主义道德本质理论认为,道德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最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社会道德体系的性质。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了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社会生活中相同的利益决定了各个阶级相同的道德观念。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道德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