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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无锡第三季度租房补贴?

无锡房租补贴政策2021

(1)补贴对象

毕业后在本市市区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可自费租赁房屋并进行房屋租赁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赁补贴:

1.引进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在锡科研院所引进并缴纳的社会保险)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海外留学、港澳台毕业生),或在校取得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学历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2.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实行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的行政单位)引进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大学100强或世界前20名学科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名单每年根据QS和大学排名进行修订)。

(二)补贴标准

本科(技师)每年1万,硕士每年1.5万,博士每年2万,累计支持两年。排名世界前100大学或前20名学科的应届毕业生,按上述标准支持3年。

贯彻国务院关于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扶持政策精神,对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上述标准给予三年累计扶持。

注:本细则中,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规定的发证日期与申报日期之间时间不超过2年的毕业生。

在无锡租房扣税是多少?

在无锡租房扣税是1,000元每月。你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里填写相关的租房信息。

包括租房的具体地址,租房合同号,租房时间,房东信息。可以申请扣税的前提是,出租房屋的房东已经在相关机构备案。现在二房东很多,租房的时候要问清楚。

无锡租房条例?

2008年6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人民政府2008年8月8日102号令,自2008年10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或者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租赁和管理。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与效率管理相结合、出租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社区事务机构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社区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县)、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社区事务机构开展集中房屋租赁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住房租赁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公安部门负责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证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

城管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章建筑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者的就业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证明的房屋可以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 * *拥有房屋未经* * * *所有人书面同意;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3)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不能使用的危险房屋;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和安全隐患的;

(五)已列入房屋拆迁公告范围的;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部门掌握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居住房屋出租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出租房屋为集体宿舍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依法设立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屋租赁格式合同文本,方便房屋租赁当事人使用。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当事人自行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并与承租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承租人非本市户籍的,出租人和房屋租赁机构还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证明。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关系成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二)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表明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租赁房屋属于* * *,出租人还应提供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代管房屋出租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委托出租的授权证明;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变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续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合同自动失效,无需办理合同备案和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社区事务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分别出具《房屋租赁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卡》,并要求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社会责任承诺书》,承租人签订《无锡市市民文明守法责任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社区事务机构在办理出租屋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采集承租人人口的相关信息;在15日内将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表明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材料送税务机关备案;承租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明。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卡》由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号码和联系方式;

(二)租赁的地点、面积、楼层、户型、用途、起止时间;

(三)出租房屋的统一编号。

制作和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卡不收费。

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当依法缴纳租赁税。

房屋租赁税费实行代征管理,社区事务机构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七条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发布分类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单位和个人;

(二)发现出租屋内或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流动人口居住满7日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或者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证明的流动人口居住满30日未办理居住证明的,出租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怀孕或者生育的,及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协助社区事务机构按照规定采集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实填写相关表格,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

(二)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承租人为育龄人员的,应当接受其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四)按照规划用途、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或者进行其他违法建设活动;

(五)遵守租赁房屋所在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出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第二十一条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出租人处500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租赁承租人处65438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向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市(县)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房屋租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出租非住宅房屋配建职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宅出租手续。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1993年4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