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材料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工程水平,促进建筑材料工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材料,是指钢材、铝型材、水泥、木材、墙体材料、石灰、砂、石、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件等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工业产品。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和使用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价格、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必须使用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

鼓励使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材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环境的建筑材料。第二章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第六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质量要求,选用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降低建筑材料的选用标准。第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和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采购建筑材料时,应当查验生产或者经营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要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选择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管理的建筑材料时,应当查验其建筑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第九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关闭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第十条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必须利用荒山、荒丘或者取河道淤泥制砖。

禁止新建、扩建占用耕地或者破坏耕地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现有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应逐步改造生产工艺,生产节能、节土、利废的新型建筑材料。

对新建、扩建、占用和消耗土地或破坏土地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选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郑州市建筑材料许可证。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设计、使用、采购和使用粘土实心砖作为墙体材料,用于框架结构的填充墙、砖混结构的隔墙和隔墙。第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程、建筑构件加工和商品混凝土搅拌必须使用中、粗砂;所用石材必须在产地或城市建成区外经过筛选提纯,才能直接使用;消石灰的使用应在城市建成区外消石灰,不应在城市建成区内淋石灰。

城市道路和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砂、石、石灰等建筑材料。第三章建筑材料使用许可管理第十三条本市市区对重要建筑材料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列入国家和省管理范围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第十五条取得国家和省许可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在本市市区销售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登记备案应当提交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相关材料。第十六条未纳入国家和省准用管理范围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在本市市区实行准用管理制度。

本市市区实行准用管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目录,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郑州市建筑材料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

(三)生产企业具有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本市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五)实施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第十八条申请郑州市建筑材料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产品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生产企业现行质量管理文件;

(五)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