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伦理探讨(八)?
(1)消极意义上的意志自由本身就是不正确的,而积极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则是主体的自觉能力和具体现实的自由。
(2)意志自由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前者意味着意志是个人的意志,而特殊自由代表了意志中的普遍规定性,体现了普遍规范。道德自由是主体行为的普遍组成部分。后者指的是:作为主体的意志,意志活动是在扬弃主客观的矛盾,使其目的从主观变为客观,把主体内部的要求变为客观要求来统一它们。
(3)意志自由的上述特征充分表现在人们面对道德冲突时,出于责任、义务和良心而做出自由选择的活动中。
在这种活动中,意志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主体的认知能力。在道德生活中,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关系。正确认识这种关系,深刻理解这种利益关系所蕴含的客观必然性,将为道德选择的自由奠定基础。在这种活动中,意志的自由表现为主体选择和决定的能力。主体不仅能分辨善恶,还能用自己的行动选择善恶。
但道德认识只是意志选择的前提,意志是现实中的意志,是受现实利益影响的。要通过意志自由实现道德自由,统一知行,还必须提高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境界。
17,黑尔的普遍规定性。
普遍规定主义,用黑尔的话说,是普遍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是普遍的)和规定主义(它认为道德判断在任何典型情况下都是规定的)的结合。黑尔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特殊性在于其实际使用功能和意义的不同,而“道德语言是道德教学中的重要用途之一。”这一特点决定了道德语言具有特殊的“规定性”,属于规定性语言的范畴。道德判断应该同时具有规定性和描述性的意义。它的主要功能是规范行为,只有当它具有规定性或指挥权时才能履行。同时,为了完成自身的调节功能,道德判断也必须具有自身的普遍特征。道德判断表达了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这种道德原则必须既有普遍的必然性,又有严格的规定性,才能实现其实践功能。“可普遍化”是指道德判断可以在理性(逻辑规则)的基础上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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