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伦理探讨(1)?

1,论规范的他律与自律的内在关系

道德规范的直接内涵是指人们或道德主体作用于其上的道德规范活动机器。首先,它受制于外力,受外部来源支配和控制。道德规范的他律性是指这种超越道德主体和道德主体的对行为动机的外在力量和作用。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是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只有道德主体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道德规范才能从他律阶段转变为自律阶段。如果道德规范没有转化为道德主体的自律,那么道德主体就没有道德意义。

道德规范的他律性表明,人在道德领域没有绝对的行为自由,总是受制于某种外在的必然性,并在这种必然性的前提下行动。因此,道德自由也在于道德领域对必然性的理解。

只有在自我立法的意义上,我们才能说规范已经成为我们所需要的内在规范。因此,他律性道德规范必须转化为自律性道德规范,成为道德主体自身的行为准则,成为道德主体的内在品格和德性,才具有内化道德主体行为、塑造道德主体心灵的意义。

2.论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

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并不简单等同于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的关系。法定义务对应法定权利,你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你就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由此,道德主义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后,通常应该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因此,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从动机上看,道德主体不以获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权利也不是履行道德义务的动机。

强调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并不意味着有德之人不快乐,也不意味着尽了义务的人没有权利。就主体的内在动机而言,不应作为条件。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里,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和非正当性动机,应该以道德主体的幸福和快乐作为最低限度的回报。因为这意味着有德之人有福气,无德之人也会有福气。

此外,“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在语言意义上是相同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之间的这种直接同一性,可以看作是道德义务本身的表现。这种权利只要求履行义务,不要求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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