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如何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军校考研条件?

军校招生体检标准(2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军队和武警院校招收士兵、普通中学毕业生和地方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军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检。

第二章手术项目

第三条男性体长162cm以上,女性体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放宽至158cm。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且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且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体长(cm)-110。

第四条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创伤性脑损伤、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三度甲状腺肿,淋巴结结核,重度民族乳腺发育不良,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四肢、关节、脊柱先天性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功能障碍,骨骼、关节、软组织、滑囊损伤及后遗症,习惯性脱位,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双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距腔内踝距离超过7cm,或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是指扁平足,脚趾残缺或变形,足底弓完全消失,拇趾外翻影响功能,鸡眼、老茧、足严重皲裂影响长距离行走,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或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部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疤痕,不合格。

第九条血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白癜风、疤痕、黑色素细胞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其中有大面积或影响军事能力的;在身体裸露部位刺有“文字、图案”的短裤直径大于2cm,其他部位直径大于3cm,或者手术治疗后有明显麻痹痕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纹身,衣服短,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有胸腹手术史、疝气、脱肛、肛瘘、严重慢性肛裂病、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两个以上者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和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且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二条影响泌尿和生殖系统功能的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泌尿和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康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不大于健康睾丸的两倍;

(2)精索和附睾结节不超过2个,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直径均小于0.5cm

(三)轻度急性皮炎、膀胱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不粘连、隐睾术后降至阴囊;

(4)交通性鞘膜积液,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或后遗症。

第十三条有广泛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等传染性或不可治愈的皮肤病,且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者,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小于3cm,轻度腋臭(潜艇、装甲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 kPa至18.66 kPa),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 kPa),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为合格。

第十六条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血管性疾病、非生理性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等血管性慢性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疱、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等慢性呼吸道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胆、脾、胰疾病、内脏脱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差的,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一)仰卧位,呼吸平静,肝脏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不超过65438±0.5cm,剑突下不超过3cm,柔软、细滑,无压痛和穿刺痛,肝脏上界在正常范围内;

(2)既往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引起的脾肿大不超过左肋缘下65438±0cm。

第十九条风湿病、类风湿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和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急性病毒性肝炎(除乙肝、丙肝外)一年以上无复发。

第二十一条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梦游、遗尿、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口吃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对食物、药物等物质严重过敏且具有严重过敏体质的人员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双侧耳语听力小于5cm,为不合格。

一边窃窃私语5cm,另一边不小于3cm。除潜艇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耳前瘘管反复炎症、严重外耳道湿疹、严重外耳道真菌病(累及鼓膜或常有耳鸣、听力困难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真菌病,除水面舰艇和潜艇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疾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不超过鼓膜三分之一,耳压功能和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合格。第二十七条眩晕、严重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等不可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在鼻甲肥大,不影响鼻窦引流,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而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重度鼻中隔偏曲,复发性鼻弯,除潜艇和空降兵专业外均合格。

第二十九条丧失嗅觉的人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石油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为影响吞咽和发音的咽喉疑难杂症,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每只眼裸眼远视力小于4.5(0.3),矫正视力小于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只眼裸眼远视4.6(0.4)以上,矫正视力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半年以上无并发症,除了潜艇和空降专科。

第三十二条红绿色盲、色弱,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等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倾角超过10△,外斜视超过5△,上倾角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装甲兵、测绘、雷达等专业合格外。

第三十五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角膜云及角膜缘外不影响视功能的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导演专业外均合格。

第三十六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和疑似青光眼,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a)不影响视觉功能的先天性小散在晶状体混浊;

(二)玻璃体动脉残迹短,有少量丝线,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

(三)黄斑区外直径为65438±0PD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变。

第六章口腔医学工程

第三十七条两个以上三度龋齿和缺牙并列或三个以上不在一起,重度牙周炎、颞下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和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和复杂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和缺牙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门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覆盖5cm以上,开合3cm以上,上下开合3mm以上。上下牙对对面牙龈的深度重叠会影响咬合牙列和错牙合,中度牙周炎,海底专科不合格。

潜艇在下列情况下是合格的:

(一)其中一颗门牙缺失,固定义齿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换牙功能良好;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门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3)个别门牙轻微错牙合不影响咬合;

(4)错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九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第四十条内外生殖器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阶段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包块,不合格。

第八章心理测试项目

第四十三条一般能力测试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为不合格:

(1)用词得分低于4分;

(2)二维旋转得分不足3分;

(3)加减分不足7分;

(4)符号-数字转换得分低于55分。

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国MBTI-G型人格类型》,经测试判定为ENFP、INTJ、ISTP型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化面试:

(a)本人得分高于30分;

(2)N的分值大于30分;

(3)F分大于28分;

(4)P分大于28分。

结构化面试按照《军校招生心理面试评定量表》进行评定。如果结果大于7,则不合格。

第九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腹部b超检查包括肝脏、胆囊、胰腺、脾脏、肾脏、子宫、双侧附件和腹腔。器官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子宫及双侧附件疾病、腹部肿块、占位性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检验结果正常,为合格:

(a)肝囊肿(非炎性、非寄生性、非肿瘤性)的数目不超过3个,最大直径不超过1.0厘米;

(2)单个诊断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65438±0.0cm;

(3)单个肾囊肿最大直径不超过65438±0。Ocm

(4)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超过3。Ocm

第四十六条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脏、肺、纵隔等器质性疾病,不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检验结果正常,为合格:

(1)双肺野不超过3个孤立钙化,直径不超过O.5cm,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

(2)肺纹理轻度强化,排除呼吸系统疾病;

(三)一侧肋膈角略钝,排除心、肺、胸疾病。

第四十七条心电图正常或接近正常,为合格。

第四十八条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

(1)白细胞总数为4。o-lo . 0x 100/L(4000-10000/mm3);

(2)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3)红细胞计数,男性4。o-5.5x 1012/L(4-550万/mm3)和女3.5-5.0x 1012/L(3.5-5.5万/mm3)。

(4)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L(100-300000/mm3);

(5)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g/L-150g/L。

第四十九条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

(1)外观透明,淡黄色;

(2)pH值为4.5-8.0;

(3)尿液比重为1.003-1.035;

(4)尿蛋白微量阴性;

(5)尿酮体阴性;

(6)尿糖阴性;

(7)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汁阴性至弱阳性;

(9)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男性红细胞0-偶见/高倍显微镜,女性白细胞0-3/高倍显微镜,男性白细胞0-3/高倍显微镜,女性白细胞0-5/高倍显微镜,无或偶见透明管,无其他管。

(10)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粪便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

(a)外观正常;

(2)镜检红细胞0-2/高倍放大,白细胞0-2/高倍放大;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虫卵和肠道原虫均为阴性。

第五十一条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查采用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40以下单位为合格。

第五十二条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为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血清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结果为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结果为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液药物(试剂)采用胶体金法检测,均为阴性,合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军队和武警院校招收干部和学员体检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