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政治知识点:自然法和社会法

第一,法律及其客观性

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法律是客观的。客观性是法律的根本特征,它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唯心主义否认法律的客观性。人们可以及时认识、发现和利用规律,但不能创造和破坏规律。

二、自然法和社会法的关系和区别

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中现象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它们之间的联系:两者都具有独立于人的意志的客观性。人类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破坏自然规律;但人可以改造自然,有目的地调节自然的物质能量和信息过程,使各种客观规律相互作用的结果有利于人的变化或保持稳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自然法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力量发挥作用的,而社会法是通过具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活动来实现的。在社会规律中,既存在客观规律制约主观的关系,也存在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自然规律只要有相同的客观物质条件,就能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了解社会规律比了解自然规律要困难得多。

第三,有意识活动的表现

1.意识用意识、目的和计划来反映世界。

2.意识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

3.意识具有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功能。

4.意识还具有引导和调节人的行为和生理活动的功能。

第四,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关系

我们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性,在认识到规律性的客观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法律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们可以通过自觉的活动来认识法律和运用法律。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从实际出发,努力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实践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基本途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有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手段。

动词 (verb的缩写)社会历史趋势与主题选择的关系

社会史倾向于历史决定论的内容,讲的是社会历史规律的决定性作用。课题选择讲的是历史课题在社会发展中的主动性和选择性。历史可能发展的必然性规定了人的活动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但并不否定人在可能空间中的选择。

选题是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生活未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的方向、目标和方式的选择。主体的兴趣和需求是选择的内在依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之所以强调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正是为了实现主体的正确选择。

第六,真实问题的再现

俄罗斯早期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普列汉诺夫说过,没有人会组织一个“日食党”来推动或阻止日食的到来,但必须组织一个革命党来进行社会革命,因为社会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它是()。

A.不重复的客观规律b .由多数人的意志决定

C.通过人类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规律d .比自然规律更容易理解的规律

答案c

分析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为自然和社会的规律是重复的、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A和B是错误的,因为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理解难度不能相提并论,所以D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