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湖南大学是如何处罚考试作弊的?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或者参与考试违规,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监考人员应当要求学生当场改正。如果他们未能改正,他们将终止考试并受到严重警告。考试成绩将无效:
(1)分发试卷时,将书包及其他非考试物品(如手机、自带草稿纸、电子词典等。)放置在非指定地点;
(二)不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时偷窥、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喧哗、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自己的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或者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注信息;
(七)未经同意,擅自走动或离开考场;
(八)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籍等。开卷考试期间;
(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用品的;
(十)其他类似违法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给予记过处分,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者考生自愿承认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将试卷、答题卡(卡)、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三)私刻印章、伪造签名等扰乱教学和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5)其他类似违纪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
(一)闭卷考试中,将书本、笔记、参考资料、词典(含具有词典功能的计算器)、练习本、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面材料放置在课桌、桌面或隐藏在试卷下或四肢中,或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
(二)在考场的桌子、墙壁、座椅、抽屉或者衣服、肢体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考试结束时领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和笔记;
(四)试卷或者试题的内容从考场内传送或者在考场外接收的;
(五)利用通讯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六)在试卷、答题卡(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七)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八)利用厕所或者其他机会在考场外窥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和其他考试资料的;
(10)同一科目、同一试卷答案相同的;
(十一)其他类似作弊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开除学籍,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前盗窃试卷、标准答案,或者考试后盗窃试卷、盗窃答案或者成绩,买卖考试答案,扰乱国家教育考试秩序的;
(二)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两人在答题卡上互写姓名的;
(三)考试中途从考场传送试卷或者试题内容后,接收考场外的答案或者答题信息,或者接收考场外的答案并将答案传送到考场的;
(四)曾受记过以上处分,现因违反考试纪律应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5)其他类似作弊行为。
第六条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阅卷老师或考场巡视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况或写书面材料并签字,由监考人员在考试当天连同物证一并送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培训办公室。
(二)报名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组织对学生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在7日内将笔录原件送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培训办公室。不配合复查调查的学生,不影响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真审核学生答辩材料和备案材料后,填写《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报告》,报学校审批。学生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理,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在学校公示10天,公示期满即视为送达,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四)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高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沪字〔2007〕8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