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生:发展数字经济的四点冷思考

过去十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研究表明,数字经济增加值从2011的9.5万亿元增长到2019的35.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20.3%提高到36.2%。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来袭,社会隔离凸显了非接触技术的重要性。在线办公、视频会议、在线教学、在线支付蓬勃发展,数字经济对对冲经济下行风险显示出积极作用。

近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成员、CICC研究部负责人、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牵头完成了“未来十年的数字经济”项目,从宏观经济、产业、投资等维度对数字经济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本课题认为,目前,数字化运营已经成为这些企业维持经营的重要手段。为了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很多企业都明显加快了数字化战略布局。一项针对全球2569家企业的调查发现,这场疫情将全球数字化进程至少提前了5-7年。

“然而,如此深刻的数字革命显然不仅仅是帕累托改进,人们对问题和风险的看法仍然存在很大差异。”彭文生认为。

以下内容摘自上述研究成果。原话题发布于微信官方账号“黄金眼”。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边际成本低甚至为零,意味着创新创业门槛低,但先发企业可以凭借自我增强的大数据优势,实现并固化自己的垄断地位。

题主认为,现实中哪些数字经济企业是“好”垄断,哪些是“坏”垄断,并不是那么清晰——巨型科技企业在初创阶段是“好”垄断,与创新密切相关,但到了一定规模可能会阻碍竞争。

比如亚马逊、谷歌、脸书等科技巨头在发展初期,非竞争性的零边际成本带来了他们规模的快速扩张和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这个阶段的“垄断”是好的“垄断”。但是,先发优势一旦形成,这些成功者往往会利用知识产权、先发优势和网络效应来构筑自己的竞争壁垒,以谋求垄断租金。

题主认为,判断数字经济中是否存在“垄断”,还是需要用动态的眼光来看待。

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垄断和创新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没有垄断的超额收益,就不会有这么大的创新动力。科技公司很可能创新失败,所以需要风险溢价补偿来吸引创新。超额收益既来自垄断租金,也来自整体市场所需的风险补偿。

从历史经验来看,巨型科技公司的垄断似乎符合上述动态特征。例如,在90年代,雅虎的搜索引擎占主导地位,几乎占据了所有的搜索市场。然而,在谷歌推出搜索引擎后,雅虎的搜索业务很快被性能更好的谷歌搜索取代。如果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就强力监管雅虎的搜索业务,限制其盈利,谷歌可能就没有动力推出更好的搜索引擎。

微软的IE浏览器也被指垄断,但现在它的地位也让位于Chrome。类似的例子在中国并不少见。尽管电子商务平台JD.COM和阿里已经建立了很高的行业壁垒,但他们无法阻止拼多多的快速崛起。同样,爱奇艺和优酷也无法阻止Tik Tok成为世界级的热门应用。

因此,如何判断数字经济中的“垄断”现象,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彭文生认为,“一方面要鼓励竞争,防止恶意垄断,另一方面也要用动态的眼光看待数字创新中的回报和收益问题,不能为了反垄断而误伤创新。”

那么我们能监管科技企业的垄断行为吗?

学界提出了一种可能性,即从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入手,降低数据使用的排他性。监管层可以根据自己收集的数据,对不同的科技公司制定互操作性强制要求。

题目指出,这背后的逻辑是,如果数据的生产力具有规模效应,那么收集数据的过程就是对先行者的奖励,但这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只能被迫选择先收集数据的公司,而无法选择其他可能提供更好服务的公司。一旦数据有了一定的互通性,那么就可以避免后来者的竞争劣势。

当然,这种监管需要专家学者的密切配合。一方面要防止最初的创新被压制,同时也要防止消费者隐私被滥用。因此,这种监管活动本身也需要是动态的。在保护自由市场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从历史上看,从200年前的李嘉图到100年前的凯恩斯,经济学家一直在担心机器取代人。经济学上有个专有名词叫“技术失业”,即技术进步导致的失业。这种担忧贯穿历史,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我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题主认为,在这场百年一遇的新冠肺炎疫情中,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要启示,那就是机器不仅可以赋能于人,还可以取代人。

机器对人的赋能体现在很多领域。比如餐饮外卖行业,如果没有数字技术、智能手机、GPS定位等技术支撑,外卖员的配送效率会很低;比如这次疫情下的远程教育、远程办公、远程医疗等非接触式经济,并没有取代老师、白领、医生,而是赋能了他们。数字技术使我们能够在疫情影响和社会隔离的情况下,维持一定的经济活动,所以对人是一种补充。当然,机器也可以代替人,比如无人物流,无人配送,开发无人驾驶。

题主认为,中美的数字经济程度和赋能于人的程度并不相同,这与中美的禀赋差异有关。美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是机器代替人,通过资本深化代替就业。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是机器和劳动的互补,对劳动是友好的。

美国劳动力替代的数字经济体现在常规和简单的重复性工作上。比如一些制造流水线可以用机器代替,甚至一些不是很简单重复的工作也可以用机器代替。中国的劳动力互补型数字经济体现在一些非常规服务上,比如外卖、送货员、公交司机、视频主播等等。

不过,彭文生认为,虽然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中国现阶段有利于劳动力的一面,但中国很难避免数字经济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 *面。数字技术使明星企业和个人能够低成本地服务于大市场,少数人和企业的赢家可以独吞。

美国的学术研究表明,过去40年劳动者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反映的是就业企业之间(同一行业内)的差异,而不是职业之间的差异。这背后一个重要的相关问题是数据产权没有明确界定。相关企业对大数据资源的无偿独占占有,实际上是对关键资源的垄断租金。

大数据产权归属如何界定?这种垄断租金应该监管还是征税?如果征税,如何确定税基和税率?数字经济越大,越不能忽视这些问题。

彭文生认为,同时应该看到,数字经济也丰富了应对贫富分化的政策工具:数字移民和数字货币。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传统方式通常是劳动力转移或产业转移。数字经济创造了一个新的理念,即“数字转移”。

比如,大企业在欠发达地区设立客服中心,劳动力无需转移就能享受发达地区的辐射带动,可视为“数字移民”;新的数字基础设施催生了网络直播、云旅游等方式,将欠发达地区的风土人情、青山绿水等特色资源“输送”到发达地区,“产业的数字化转移”增加了当地人的收入。

在数字货币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的DCEP重点发展电子支付手段。但从长期来看,数字货币的发展可能会对现有金融体系产生颠覆性影响,促进普惠金融,降低金融的顺周期性,有助于结构导向型财政政策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好地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彭文生认为,这可能来自三个方面:服务贸易、国际税收和数据主权与安全。

第一个很好理解,就像制造业贸易的扩大会导致国际摩擦一样,服务贸易的扩大也可能导致争端。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改革,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

在税收方面,针对数字经济绕过现行税收标准的逃税避税行为,国际上讨论的替代方案是基于用户的征税,需要国际协调确定各国的应税税基。在世界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国际协调变得越来越困难。

国际冲突的更大风险可能来自国家安全或数据主权。

彭文生举例,美印近期对中国平台企业的不友好做法固然有政治原因,但也反映了一个问题:大数据的归属是否涉及主权甚至国家安全?最近,中国更新了《中国禁止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增加了“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这似乎印证了大数据及相关技术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个人数据收集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当人们使用手机时,个人数据会不断上传到相关应用程序的服务器上。虽然很多人意识到隐私数据被收集,但他们对收集什么数据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数据一无所知。数据收集和使用的“黑匣子”使得人们在防止隐私泄露方面极为被动。

题主认为由于数据的非竞争性,有时是非排他性,使得数据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但对于个人而言,则意味着隐私可能更容易受到侵害。

例如,在疫情期间,卫生法规的广泛使用有助于公共和私人机构参与防疫。但是,如果这些数据在疫情发生后不能安全撤回,一旦泄露,就有可能损害个人隐私。

题目提出,企业对用户隐私信息的掌握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详细丰富的用户数据是一把“双刃剑”。这些数据一方面帮助企业更好地匹配潜在消费群体,从而降低企业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个人详细信息一旦泄露,会对个人安全甚至商业运作造成威胁。

关于隐私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有两种观点:

一派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认为在竞争市场中,隐私保护会降低社会福利和市场的运行效率,而完全信息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芝加哥学派认为,个人有隐瞒自己负面信息的动机,这些行为会转嫁给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成本。真实信息流动的受阻会导致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低效利用,从而降低社会福利。

然而,另一批支持隐私保护的人认为,个人动机是复杂的,芝加哥学派背后自私行为的假设并不准确。如果不保护隐私,科技公司可以利用收集到的数据来推断消费者的偏好,从而实施价格歧视,此时消费者剩余将全部被企业拿走;此外,企业还可以将消费者的数据出售给第三方,但消费者无法分享任何利益,甚至可能承担数据滥用的风险。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数据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

但是,不管是什么理论,数字经济发展对数据的依赖性越大,信息传递的障碍越少,隐私泄露带来的危害就越大。数字经济时代,公权力介入数据监管和隐私保护是大势所趋。

其实欧美在隐私保护方面已经做了有意义的探索。比如美国2012推动的《消费者隐私法》就提出了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建议,旨在赋予消费者对个人信息更大的控制权,降低数据泄露给他人带来的风险。同样,欧盟在2018年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欧盟所有个人数据,并限制公司收集和使用私人数据的方式。在中国,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也引起了国家立法机构的重视。2020年,中国全国人大提出,将专门制定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解决之前相应法律法规相对分散的问题。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隐私保护将继续成为公共治理的重要议题。彭文生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有必要立法保护隐私数据;从效率的角度来看,隐私保护的关键可能在于度,甚至需要设计状态依赖的保护制度。

编辑:瑟瑟

监制:卜海森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