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戒掉国防生
第七章违约和消灭
第三十三条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原则的
政策,那些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的人;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受过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或者被高等学校开除的;
(3)无正当理由强烈要求终止协议的;
(四)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5)拒绝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六)以逃避到部队工作为目的,故意达不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或者自伤、自残的;
(七)采取其他手段拒绝或者逃避到部队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淘汰:
(1)违约者;
(二)受过高等学校记过、留校观察处分,或者学习训练不勤奋,组织纪律性差,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善的;
(三)因学习和培训原因(主观故意除外),导致培训水平降低或未能实现培训目标的;
(四)因身体原因(自伤、自残除外),经治疗一年内仍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国防生的淘汰由高等学校和学校选拔培养办公室负责,并经军队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备案。国防生因身体原因淘汰,必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军队单位卫生部确认。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合同的,大学应予以开除,情节恶劣的,发给学籍;毕业后拒绝或逃避到部队工作的,将有关信息记入学生档案,依法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3年内不得考研、出国或受聘为国有企业人员。
第四十七条违反合同的国防生是党员的,应按照《中国生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被淘汰的国防生在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国防生奖学金并支付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调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