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补贴吗?
二战考研人员不能申请失业保险补贴,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劳动者应当在离职后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