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美国绿卡读研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实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在中国高等院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必要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统筹管理来华留学工作,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各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评估各地区、各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和教育质量。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对外国留学生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有:进修生、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照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的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人民币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对外开放。设立新的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在中国高等院校学习和深造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入学条件,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来华留学申请人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考核或者评估。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使用汉语取得学历的教育工作者,应当接受汉语水平测试。
第十七条外国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招收国家计划内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招收校际交流的外国留学生和自费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收从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收学校的同意。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来华留学的外国留学生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类别包括: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和中国对外交往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奖学金资格年度评审。评估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留学生,将按规定暂停或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者联合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中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留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汉语应当是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该是哲学、政治、经济专业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是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础教学语言。对于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学校要提供必要的汉语辅导条件。
高等院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学生开设用英语等其他外语授课的专业课。接受外语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外国留学生与在校中国学生共同开展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但在选择实习或实习地点时,应遵守相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使用其他设备和取得教学计划以外的其他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学校申请批准。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国留学生的学籍。高等学校责令外国留学生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上述人员为国家计划招收的外国留学生的,学校还应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修业和休学证明)或者现实学业证明,向取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学校管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和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中国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集中的城市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有益于外国留学生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学校成立联谊团体,可以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欲成立校际、跨地区组织,应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学校严禁传教和宗教集会。
第三十四条。经高等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指定地点和学校范围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或攻击他国或违背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和其他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但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收费标准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从事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国留学生在中国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或者邮寄物品进出境,应当遵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境、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持普通护照和“X”或“F”签证注册学习。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JW201或JW202)、学校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检记录向来华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不满六个月的,持《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来华签证机关申请“F”签证;以团体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凭授权单位的邀请函办理“F”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凡持外国外交、公务、官方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官方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欲在高等院校学习或深造,须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X”或“F”签证; 持外国外交、公务、公务或特殊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来华的人员,如需在高等院校学习或深造,应改为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签证;持普通护照来华但未持“X”或“F”签证的人员,如需在高等院校学习或深造,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新的“X”或“F”签证。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学生来华留学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检记录。
第四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家庭可凭接受学校的邀请信,申请“L”签证随同来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随行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随行家属在中国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
第四十五条在中国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不能提供外国人体检记录的,必须到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被确诊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应立即离境。
第四十六条持“X”字签证的外国留学生,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学习期间,居住证填写项目如有变更,须在10天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外国留学生转学到其他城市时,应先在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移民地后,必须在10天内到移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移民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次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许可到期后仍需在中国学习或居留的,须在签证或居留许可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境、结业、退学。对于被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没收该外国人的居留证或者缩短其在中国的停留时间。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教育部负责审批实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收外国留学生,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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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说的没有错。问题是中国大学的学籍是按照学生的户籍划分的,而不是按照国籍划分的。具有外国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需要依法撤销在中国的户籍,不能享受同等的福利和补贴。这和你有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当然,许多中国公民在获得外国居留权后,仍然持有中国户籍和身份证件。那是因为我们的户籍管理系统没有完善的更新能力,存在漏洞。甚至美国法律要求绿卡持有者停留183天才能保持身份,但他的系统无法跟踪所有人,直到你的出入境记录显示你的身份。中国大学注册的美国绿卡学生也会遇到户籍迁移的问题。作为中国学生注册课程并不需要你有有效的中国护照。中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户籍管理制度的枷锁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