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浙江大学民法学入学考试试卷中一处可能错误的分析

我不是法学专业的,但是单从网上找的资料来看,这个问题绝对是试卷错误!网上的资料显示,只有“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的定义和解释,没有“无因管理”和“无权管理”的概念和解释。

从网络上查到的信息如下:

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但缺乏代理权的行为。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自己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我偿还因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我有偿还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是由法律行为引起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是故意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不需要被管理人的授权。如果有授权,就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托授权。管理是主观的,也是善意的。只要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也会发生损害赔偿,但与无权代理中的赔偿不同。

民法基础课笔记(完整版):/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 = 1411

浙大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欠钱,并给予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考生利益不受损害。如果浙大拒绝给予相应的补救措施,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组织和过错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