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研究生调剂

2007年全国招收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

一、培训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1.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3)经过两年及两年以上(从高职院校毕业至9月1日硕士研究生录取,下同),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并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培养目标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按学历报考。

(4)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再次申请硕士学位,但仅限于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者。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由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组织的单独考试:

1.满足申请条件(1)中1、3、4的要求。

2.大学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及以上,业务过硬。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及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并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他是本单位委托的在职职工。

(3)符合上述(1)或(2)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应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或单项考试(考试科目按教育类别设置)。

可招收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49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烟台师范大学、聊城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等。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满足(1)中的要求。

2.在高校就读的为非法学专业(以下13专业不允许报考法学硕士: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法)。

可招收LLM毕业生的48所学校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大学

上述院校录取本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不再组织本专业统一或单独考试。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毕业生全国联考,简称“工商管理硕士联考”:

1.满足(1)中1、3、4项的要求。

2.大学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高职院校毕业后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可招收MBA毕业生的94所学校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大学。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金融学院、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xi交通大学。

上述院校,在招收MBA学位研究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学校不再组织本专业统一或单独考试。

(六)经批准开展免试工作的高校,可在6月25日10前,从初审中推荐规定数量的优秀本科毕业生直接到报考单位进行复试并办理录取手续。推荐和录取办法由学校(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被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含研究生教育集团、农村教育硕士项目推荐的学生),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不得再次参加统考。65438年10月25日仍未落实招生单位推荐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注册

(1)网上报名:2007年,所有研究生考生实行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日期:2006年6月10-10月10每天9: 00-22: 00。

逾期不再补报,注册信息不再修改。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于2006年9月18日至23日(每天9: 00-22: 00)提前报名。

2.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共网站:,教育网站:)浏览报考须知,按照教育部、考生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报名点、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进行报名。考生本人将承担因未按公告要求报名、错填网报信息或错填虚假信息而无法参加考试或复试的后果。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更正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考试结束,教育部确定复试分数线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信息,根据自己的成绩填报调剂志愿。

(2)根据招生单位的规定选择任意一门外语进行考试。

(3)同等学力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

4.报考招生单位位于西部边远省区、毕业后原则上在西部边远省区就业的少数民族本科毕业生,以及工作单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民族区域民族自治地方汇总表》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在职考生,须如实填报少数民族成分,并填报毕业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5.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荐生不得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取消学生资格,列为统招考生。

6.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的现役军人,以及报考军队招生单位的地方考生,应提前认真阅读和了解相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考信息。未知分请提前与招生单位联系。

(2)所有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农村教育硕士研究生)必须到报名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拍照。

1.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2006年,110至114。

2.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考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单独考试并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在报考人员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时间与统考考生相同。

3.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网上报名号,由报名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自己的网上信息。

(2)考生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报名费不予退还)。

(3)报名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核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向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考生资格等原报名材料进行复试,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要求的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动词 (verb的缩写)检查

(一)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7年10月20日65438+至10月20日65438+21。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 00-17:00,3小时以上的考试科目在65438+10月22日(8:30至14:00)进行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研,国家是不会承认的。

(三)初审科目:

65438+10月20日上午

政治理论(满分100);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MBA)的,进行综合能力测试(满分200)。

65438+10月20日下午

外语(满分100)。

65438+10月265438+凌晨0点

统考数学或一门业务课(满分为150);

报考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的,考专业综合课(满分300)。

65438+10月21下午

商科课程(满分150)。

以上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考试方式为笔试(含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65438+10月22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满分150)。

(4)考试大纲和命题

1.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政治理论与数学、英语、俄语、日语教学大纲,教育学基础综合、心理学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综合、中西医综合综合由教育部制定并提出,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提出。

2.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提出。

3.MBA联考初试科目为外语和综合能力两个科目。英语和综合能力命题工作由教育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选择日语或俄语的考生使用全国统考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提出(政治理论由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自行提出)。

联考考试大纲由全国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制,已下发到招收MBA毕业生的院校。

4.* *四、四门“法学硕士联考”初试科目: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和外语使用全国统一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担。

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并已下发至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高校。

(5)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单独考试和“MBA联考”的考生,在报考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考生初试成绩通知书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发出。

(6)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初结束。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复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以报名为准)(不包括参加“MBA”和LLM联考的考生)加试。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复试时应考察本科生的主要课程和实验技能,包括至少两个笔试科目,每个科目3小时。

3 .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考生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汇总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地方。

考生应如实填报少数民族作文网报,复试时的虚假作文和改动无效。

4.定向或委托到西部地区培养的在职考生,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必须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所在地,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7)教育部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报考学生、总体初审结果,提出对报考统考、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的考生的基本要求,包括对所考科目总分的要求和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复试最低分数线。

单招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复试分数线基本要求确定。

北京大学等教育部批准的高校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

原则上各招生单位对120%左右的差额进行复试。

第六,调整

初试成绩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考生,可申请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以初试后教育部发布的2007年录取通知书的规定为准。届时,考生可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共网站:,教育网站:)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填报。

报考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学科的考生,成绩达到复试要求的,可以相互调剂。

调剂和复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生单位及时发布生源余缺信息;(2)符合教育部调剂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共网站:,教育网站:)登录调剂志愿;(3)招生单位选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复试;(4)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试,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5)接收调剂生的招生单位向第一志愿单位发函调整考试档案,进行最终审核,确定是否录取。

七、体检

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医院(含二级医院)进行体检。具体要求请以各招生单位的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为准。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含初试、复试)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MBA联考”、“LLM联考”的考生,可被招生单位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自费硕士生。

参加单招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原单位。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负盈亏的硕士生都是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费硕士生的考生,必须在考生录取前签订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并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然后入学。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X.其他人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及其用人单位报考研究生所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如因上述问题导致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导致考生无法复试或录取,招生单位概不负责。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其培养经费和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申请硕士学位和军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招收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