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21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GB代码13472),英文名称为“协和大学学院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地址:福州闽侯尚洁大学城学府南路68号。
第三条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21招生计划已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省(区、市)具体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学院无预留计划,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原则为:多批次录取省份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份转入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质量好、数量多、升学压力大的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
第三章专业要求
第七条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类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考外语,但英语是教学的基础外语。
第八条原则上只有填报了专业志愿,或填报了本类任何一个专业,且有专业调整的考生,才能被我院国际本科教育实验班的项目专业录取,如金融学(国际金融实验班)、财务管理(国际会计实验班)。学生需要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参加雅思或同等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项目专业课程学习,不合格者按照学院课程计划学习。根据教学安排,进入实验班专业课学习的学生,第四年可以自愿选择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学分互认),也可以选择留在我院学习。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九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基础,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和选拔。
第十条根据各省(区、市)学生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各省(区、市)普通专业录取采取“分数优先”原则,考生专业志愿按成绩依次调配。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专业等级差异。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在投档分数相等的情况下,学院将按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部分提供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数或同分排序)的省份将按照平行志愿特征分(平行志愿排序分数或同分排序)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按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采取“专业明确”的原则。根据2021各省公布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联考)成绩,学院覆盖专业范围,承认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须在填报志愿的省份参加其专业所属艺术门类的省级统考(联考)。在考生文学统考、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不低于省级本科文学统考控制线和本科专业统考(联考)控制线(合格线)的基础上,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如果还是一样的话,学院会参考各省(区、市)的文考成绩排序规则。
第十二条高校体育专业录取以各省(区、市)的规则为准。在考生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成绩相等时,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务部监察审计中心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为0591-22868673。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根据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代理费后才能注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采取学费按学年预收,毕业当年结算的收费方式。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批准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际本科教育实验班学费标准的批复》(闽价费[2011]36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批准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3年学费标准的批复》(闽价费[2013] 2465433号) 关于2014年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设置新专业学费标准和调整原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闽价费[2065 438+04]169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2015年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批准新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闽价费[2015])关于2025年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制定新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 以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2018年制定新专业学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8] 18号)《关于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等高校学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务价格[2019]243号)等批复执行。
国际本科教育实验班符合进入项目专业课程学习标准的学生,注册为SQA学生,注册费按SQA收费标准缴纳。对第四年出国留学的学生,出国费等费用按相关收费标准另行支付,出国留学费用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支付,学院不另行收取学费。选择留在我院继续深造的学生,按照17000元/生/年的标准收取第四年的学费。
住宿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费[2065 438+02]56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福建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费[2065 438+03]487号)文件标准执行。如有调整,以省物价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学费和住宿费退还办法按民发改付价[2065 438+09]394号及学院相关财务制度执行。课本费用将根据学生实际领取的课本数量与课本供应商结算。其他代理费,包括军训服装费、新生入学考试费等。,都是代收代付,据实结算,多收少付。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按期办理入学手续。擅离职守或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可能被取消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其资格进行复审。达不到要求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录取资格者,取消录取资格。被录取的本科学生未取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专科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学院为优秀学生提供奖学金,并为优秀学习和社会工作提供个人奖学金。学生也可根据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校勤工俭学岗位。
第十九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合格毕业生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国际本科教育实验班学生,在国内学习和出国留学阶段达到双方大学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的,由我院颁发相应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国外大学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联系方式:
E-mail:xhzs@fjnu.edu.cn招生办公室
邮寄地址:福州市闽侯区尚洁大学城学府南路68号。
邮政编码:350117
电话:0591-22868770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本科教育实验班):0591-22867966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我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不举办任何营利性培训活动。我院保留对以我院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的规章制度如与章程有不一致之处,以章程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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