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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国家对农民有什么好政策?像:两免一补。
浏览次数:9633次,奖励分:20 |求解时间:2006-8-28 15:01 |提问者:白质。
最佳答案国务院文件
国发[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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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新型劳动力。他们的户籍还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他们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打工、打工、种田,流动性很强。他们中的一些人长期在城市就业,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打工或在乡镇企业找到工作,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占加工制造、建筑、采矿、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一半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打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化、自主化、竞争化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了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理念,直接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其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低,拖欠严重;工作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业事故;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起居也困难重重,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将逐步迁出,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的现象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中国国情,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体系,建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 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健康发展。
(5)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其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服务,提高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把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结合起来。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途径。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本人,做到工资按月发放或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情况。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其按期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开户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重点监控建筑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且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工资拖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低、同工不同酬的局面。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并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并支付加班工资。移徙工人和其他工人应该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8)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害农民工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实施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要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危害告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教育,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应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10)切实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受到严惩。
五、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排斥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和完善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输出地和输入地应加强合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聘。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聘为名伤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指导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和适应走出去的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工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补贴。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的基本知识。重视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将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实施国家农民工培训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在职培训责任。对于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对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要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
(15)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的后备力量,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是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扩大在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以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培训基地建设。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可以转移,使流动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准入和逐步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相对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业、煤炭等采矿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特定高危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方式,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确定。完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为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以自愿参加其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费率低、覆盖面广、可转移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可与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工作。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国政府应转变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共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高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支出,逐步完善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确保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国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按实际学生人数分配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应当在收费和管理上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农民工子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们收取额外的学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国政府应当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受托实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应该解决留在农村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防控和适龄儿童免疫接种。输入国应加强对农民工疾病的防控,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对其居住地的疾病监测,落实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的国家政策。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施以投入为基础、产出与投入相协调的管理服务体系。输入国政府应当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和避孕药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职责。输出地应当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卫生安全条件。大量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建设统一管理、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完善保障机制,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者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应当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禁止殴打、咒骂、侮辱农民工的违法行为。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优先考虑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师、技师等有突出贡献者。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登记管理措施。
(二十七)保障土地承包中农民工的权益。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以委托其代为耕种或者通过转包、租赁、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抛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限制,不得截留、扣压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农民工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完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优先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案件。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十九)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农民工应被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手续,快速办理。申请法律援助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不再进行经济困难审查。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协调和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律师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30)强化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 * *共青团和妇联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
九、促进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十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能力。这是农民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地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二)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的就业机会。积极引导东部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也有利于形成东西部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要在产业政策上鼓励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西部地区要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三)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重点转移到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和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乡村建设投资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注意利用当地的原材料和劳动力,重视能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促进农民直接收入的中小型项目建设。
(三十四)积极稳妥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发展示范工程。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小城镇创业和生活。
十、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地方,各地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民工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相关经费纳入保障范围纳入正常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会、* *共青团、妇联和其他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检查督促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引导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是中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直接关系到我国的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农民工素质的全面提高放在重要位置。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创业培训、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技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礼仪,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应当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十八)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多功能的城市社区,以社区为依托,搭建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社区成员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社区的社会整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强和改善农民工统计管理。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换和工作衔接。
(四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应树立理解、尊重和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关心和帮助农民工。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舆论监督。优秀农民工应受到表彰和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各用人单位关心和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文件要求,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0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