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政策研究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于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计划,专门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独下达,不得挪用。
4.将在校大学生(含大一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免试生选拔指标体系。鼓励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读研究生的高校制定免试生选拔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免试生选拔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学位。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到在校大学生(含大一新生)。在继续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退役人员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总分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伍。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考试,招生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当地情况和报名情况确定。
7、放宽退役大学生专业回流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返校,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转到我校其他专业。
8.具有高职(专科)学历者,退役后免试录取成人本科,或经一定考核后录取普通本科;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完成高职高专学业后免试录取普通本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进行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