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奖学金什么时候发?考研奖学金多少钱?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交[2013]第219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投身科学研究、勇于创新、积极主动,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全面实施学费制度下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和教育部
2065年7月29日438+03
附件:
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投身科学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在全面实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下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 从2014秋季学期起,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要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赠等。并奖励和支持成绩优秀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生每人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和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奖学金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学费、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和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审办法(奖励标准可分等级设置),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要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和方向)倾斜。中央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档次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直接生和招生简章中未授予中级学位的学生,按照当年所学课程的水平确定其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身份。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硕士生身份参与评价,在选修博士课程阶段按博士生身份参与评价。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以及学校其他研究生奖学金政策。
第三章审查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术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术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术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我校评审工作,裁决相关投诉。
第十一条中央大学下属基层单位(学院、系、所,下同)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为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当在基层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当地基层单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投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术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裁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中央高校在当年11.30之前,一次性向获奖学生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将研究生获得的学业奖学金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研究生奖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高校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和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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