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士官政治审查程序
法律分析:1,政审;2.心理测试;3.录取;(一)散布有政治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辑、出版、发表有政治错误的文章或者作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调查、起诉、审判;(四)因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或被开除党籍的;(五)有黑社会组织或犯罪团伙迹象,有损国家形象和社会公德的;(六)与境内外具有复杂政治背景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活动的,参加过有害武术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活动的;对自己有较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武术组织的骨干成员;(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或者活动的;社会关系的主要成员或者其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的骨干;(九)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尚未查清的严重违法问题,本人包庇或者打击报复的;(十)主要家庭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严重政治问题,本人无法划清界限的;(十一)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士官选拔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质量、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编制选拔的计划、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审批权限进行。
第十六条士官年度选拔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士官编制和装备情况编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实施。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拔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拔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被选拔为各级士官的,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级士官的选拔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二)选拔担任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入选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分别不少于半年、五年、八年,并分别具有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拔的指挥管理军官和指挥技术军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被选拔为上级士官的,应当在本级年度考评中合格以上。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满2年的,经所在单位批准,选定为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