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法律
1,法静
战国时期的李悝制定了六条,即盗法、贼法、狱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武装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了历代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立法成就。它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学经典》作为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成为商鞅改革秦国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被后世魏晋南北朝等立法所采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经典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源头,它开创了中国法律制度中独一无二的立法先例。
2.曹魏的“新法”
(1)将六法改为刑名,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使之名副其实,是中国古典文本结构的一大创新;
(2)简化了“附属章令”,增加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使其条文分类更加系统化、组织化、规范化,促进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3)废除旧的刑罚体系,建立新的五刑体系,不再包括汉代的宫刑和右脚趾截肢,表明肉刑不再作为法定刑列入国家法典;缩小了宗族惩罚的范围。这些规定显然是刑罚体系的历史性进步。
3.西晋太史律
4.北朝齐法
确定了12篇文章的编码风格。《北齐法》共12条,949条,具有“法条明简”的立法特点。这部法典的文本结构和法律内容的调整和确定,是立法技术日益成熟和完善的结果,体现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
5.唐律
《雍吕慧书》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立法和法律注释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了准确的解释和说明,而且尽可能地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法律的理论依据。《永惠法》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雍吕慧书》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国法制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周边几个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前贞观法条至今失序,于是《永辉法书》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完整、最早、影响最大的古代成文法典。它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还有中国最早的行政法《唐六典》。
6、《宋刑事制度》
7.明朝是大明法和明大专利。
8.近代以后,比较著名的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和《元稹盟约法》是反面教材,重点批判等等。
基本上就这些了,因为最近在考研复习中国法制史,所以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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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制始于夏朝。
虞刑是夏朝的法名,是后人为了纪念夏朝始祖虞而命名的,后被后人回忆。一般认为,于兴的性质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余兴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证。但文献中有零星记载。《左传》出版六年。晋国叔公在攻击郑《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而于受刑。”夏起的商朝,在建国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唐刑”。这部法律是唐在都城西北制定的,在祖嘉年间进行了修订。这是一部奴隶制刑法典,也是一部成文法典。唐兴是庾星在立法思想上的继承和发展。唐兴的刑事案件有300件,最严重的是不孝。正如《吕氏春秋》所说,“刑三百,罪重于不孝”。这在一定程度上开始重视以“孝”为代表的“礼”与“刑”的相互借鉴。
第三,中国法律发展史始于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中国的法制史传承了四千多年,其整体发展脉络和相互渊源、传承关系极为清晰。
但四千多年来,朝代不断更迭,政权反复更迭。因此,从宏观上看,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也是不同的。
按照发展阶段和风格的粗略标准,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律制度、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制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时间上包括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的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本形式,法律不公开。
在中国早期的法律体系中,夏商代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柒建立夏朝以来,夏朝存在了约500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商取代夏后,延续了近500年。
商朝在继承夏朝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大进步。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和诉讼制度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的五个多世纪中,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治国方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西周时期“以德配天”、“以德慎刑”的法律指导思想,对老幼犯罪减轻或免除刑罚、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法律原则,以及“轻刑济天下”的刑事政策,都具有当时世界最高的法制水平,对后世中国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点是“破”,即对西周建立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进行否定和挑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法定”和要求“法律公开化”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
郑的《祝星书》、邓的《祝星》、金国的《祝星定》都是这场法律改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封建法制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制度一般是指从战国时期到鸦片战争时期中国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剩余两年的法律史。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就开始有成文法向全社会公布。从此,中国的法律从最初的不公开状态转变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从战国到清末的两千年间,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律规模、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制度”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根据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在整个法律制度传承中的作用,我们可以将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战国时期。
这是从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后半期。
中国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和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来自这一时期。与春秋时期相比,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点是“立”。
在法律体系方面,“立法”主要表现为在更大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了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系。其中,战国初年魏制定的《法典》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此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和法家这两个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流派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在这一时期走向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完全确立的时期。时间包括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历史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专制王朝,确立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政治格局和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朝奉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理论,并在实践中贯彻得很彻底。秦朝的法律制度自然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
在中国历史上,战国和秦朝是法家思想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的理论在秦朝才得到充分的实践。因此,从整个中国法律史的角度来看,秦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极其鲜明的。
自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秦代法律重新出现在世人面前。从这些珍贵的文物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非常深刻,法制非常严密。
汉代(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法律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换句话说,汉代的法律制度在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部分改革,形成了与秦朝根本不同的法律体系。后期是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学说,成就儒学。
第四,中国历史上有很多著名的法律。给楼主举几个例子:1,《法学经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有六条,分别是盗窃法、贼法、监禁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武装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了历代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立法成就。它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法学经典》作为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成为商鞅改革秦国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被后世的魏晋南北朝等立法所采纳。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经典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源头,它开创了中国法律制度中独一无二的立法先例。2.曹魏新法(一)将六律改为刑名,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使其名副其实,是中国古典文本结构的一大创新;(2)简化了“附属章令”,增加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使其条文分类更加系统化、组织化、规范化,促进了立法技术的进步;(3)废除旧的刑罚体系,建立新的五刑体系,不再包括汉代的宫刑和右脚趾截肢,表明肉刑不再作为法定刑列入国家法典;缩小了宗族惩罚的范围。
这些规定显然是刑罚体系的历史性进步。3.西晋太史律4。北朝齐法确定了十二条的法典体例。
《北齐法》共12条,949条,具有“法条明简”的立法特点。这部法典的文本结构和法律内容的调整和确定,是立法技术日益成熟和完善的结果,体现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
5.《唐律·永惠法》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立法和法律注释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了准确的解释和说明,而且尽可能地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法律的理论基础。《永惠法》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雍吕慧书》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国法制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周边几个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前贞观法条至今失序,于是《永辉法书》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完整、最早、影响最大的古代成文法典。
它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有中国最早的行政法《唐六典》、宋代《刑法典》、明代《大明法》、明达专利。后来到了近代,比较著名的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法》、《元吉宪法》。这是一本反面教材,基本上是以批判为主。谢谢你。
5.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制始于夏朝。虞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了纪念夏朝始祖虞而命名的。
一般认为,于兴的性质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余兴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证。但文献中有零星记载。
《左传》出版六年。晋国叔公在攻击郑《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而于受刑。”
夏起的商朝,在建国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唐刑”。这部法律是唐在都城西北制定的,在祖嘉年间进行了修订。
这是一部奴隶制刑法典,也是一部成文法典。唐兴是庾星在立法思想上的继承和发展。
唐兴的刑事案件有300件,最严重的是不孝。正如《吕氏春秋》所说,“刑三百,罪重于不孝”。
这在一定程度上开始重视以“孝”为代表的“礼”与“刑”的相互借鉴。
第六,中国古代有法。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在中国,法律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非常辉煌的时期,诸子百家,百家争鸣。法律是各个学派(主要是儒墨道法,尤其是儒法)争论的问题之一。
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百家争鸣的法律思想总的来说,儒家的法律思想是:强调以道德和礼仪教育手段为主治理国家,圣人和贤者治理国家,法律(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提倡“德治”、“礼治”或“人治”,反对“法治”,实行“德治为主,刑罚为辅”。以翟墨为代表的墨家反对儒家思想。从人与人相亲相爱、相得益彰的社会信仰出发,主张以“天意”为法的根本,以天为法,以天为法。
人们认为饥饿和寒冷是犯罪的原因,所以我们应该注意生产和经济。要求选拔人才,严格公正执法。墨家的教义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道德等一切规范。
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认为,国家应该实行“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性,我静而民自性,我无为而民富,我无欲而民朴。”他们都反对儒家的“人治”和法家的“法治”,主张以道为核心的自然法。
“人守法,地守法,天守法,道法自然。”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发展。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到了战国时期,魏国的统治者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社会法典。
这部《法经》虽然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却包含了它的内容。《法典》开创了中国法律制度中独一无二的立法先例,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其后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太史律、律、唐律,都是在《法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以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与儒家思想相反,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轻视圣人或道德的影响,即他们主张法治。
法家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为衡、法则和尺度,为判断是非提供了客观标准;法律应该与时俱进;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公开,平等适用;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律和奖惩是分不开的,等等。当时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重刑为基础的,不同于17至18世纪西方反封建专制和反酷刑的法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为今用,以私学代法,而是以“以法为教”、“以官为师”的法家思想进行立法。汉武帝以后,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
此后,在意识形态领域,儒家被奉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垄断了法律领域2000年。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律思想现在通常指的是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事实上,它促进了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绝对主义,导致了中国法律的衰落。
这一时期,继百家争鸣之后,是法理学根据儒家思想,从文字和逻辑上解释以专制君主名义颁布的成文法,即通常所说的注释法。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都对《汉律》进行了评论。
晋代的张飞、杜预也对汉法进行了评论。东晋以后,私注逐渐被官注所取代。
公元652年,唐朝大臣孙昌戊己等人受委托撰写《唐律》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解释,与《唐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件。
它以儒家思想“德主刑辅”为主导思想。《唐律》及其《议》是战国至隋时期法律的代表作,在唐以后成为宋元明清法律的典范。
唐律对当时中国周边国家的法律也有很大影响,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因此,在国内外的法律著作中,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模仿《唐律》制定的法律,通常被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华法系。
《大明法影》一书自三国魏明帝以来就设立了法学博士学位,专门教授法律。这种官制一直延续到宋代,到元代才被废除。
晚清法学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发展时,曾认为法律在元明清时期一直处于衰落状态。1740年编纂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律。
1840鸦片战争中国引入现代法律思想后,中国社会逐渐转型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领域也随之发生变化。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思想、严复翻译的许多西方名著,都包含了18~19世纪西方流行的法律思想,包括民主主义、自由主义、社会学、进化论。
如果说严复等人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是西方法学,那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官员则主要是传播西方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思想。沈家本任修律大臣时,主持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模仿西方模式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改革。
他派遣官员和学生出国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在中国修改法律和讲学,并于1906创办了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1911辛亥革命后,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种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不断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也开始传入中国。
西边。
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是什么?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是李周的《太尉公嗣刑》。
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一直被称为“虞刑”。《李周太公司刑》注:“夏刑二百,鞭刑三百,宫刑五百,鞭刑一千。”中国古代刑的含义与法的含义相同,刑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的出现。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的起源与“礼”和“刑”的关系是“刑起于兵,法出于礼”。
1,刑始于兵:一方面,“师从于法”,中国古代最初的刑罚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律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同样的士兵和监狱系统。”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理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些军法也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2.法源于礼:礼源于祭祀。在祭祀的过程中,仪式得到了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礼级也不同,这时“礼”就成了等级的象征。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变为统治阶级,他们把“礼”上升为借助政治权力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至此,“礼”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内涵。直到周公之礼,“礼”才规范化、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礼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律的原始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