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

什么是辩证逻辑?

辩证逻辑,又称辩证法。通常人们习惯称之为二分法,或二分法。这个通俗的名字,在普及中极大地发展了辩证法。然而,伴随这种流行的二分法的,是直观的知性辩证法。整数分为偶数和奇数,一分为二,就是这种知性辩证法的体现。如果从整数分为偶数和奇数这一事实出发,进一步抽象,得到偶数是两个素数之和,也就是达到了1+1的认识水平,这时就达到了理性辩证法的高度。

由此,辩证法分为两个层次:知性辩证法和理性辩证法。对于普通的哲学爱好者来说,通常的思维方式是停留在知性辩证法的层面。辩证法的本质和核心是上升到理性辩证法的高度。辩证法的本质和核心是什么?很简单,只有一句话:抓住对象本身本质中的矛盾。十三个字。对于普通人来说,人们通常关注矛盾,而忽视本质本身的规定。本质本身,这四个字告诉人们,要从现象中的矛盾更进一步,到达本质的内部。作为事物的本质,是感觉无法直接把握的东西。偶数和奇数都是可以感觉到的东西,所以是现象层面的矛盾。质数和积数是无法凭感觉直观把握的东西,其存在形式多变,忽明忽暗,没有一定的数学规律和不成比例的变化。这种比例关系不变的特点,就是哲学研究的对象。

哲学上的发展规律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无法用数学表达。所以素数和积数属于本质的内部划分。这里的本质是什么意思?指奇数的除法形式。

因为数字2在数学上被归为质数,所以给人一种好像素数不属于奇数的错觉。这就是数学定义造成的混乱。由于只有偶数中的数2才能满足一个数学素数的定义,按照数学思维模式,相对于无穷多个奇素数,我们完全可以将数2排除在素数队伍之外,这根本不会影响一个偶数分解成两个奇数之和的问题的存在。

除此之外,由于哥德巴赫猜想讨论的是偶数与奇数、奇素数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在哲学论证中将数字2划分为偶数行列,这也是定性划分的需要。其实哲学论证的是2和1,或者偶数和奇数的关系。一分为二,一个偶数除以两个奇数之和,再除以两个奇素数之和。这是从两个层面得出的结论。两个奇数之和属于感知层面和现象层面的结论,两个奇数质数之和属于理性层面和本质层面的结论。作为辩证法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要达到本质层面的高度。所以偶数是两个奇素数之和,这是辩证法的本质和核心。这就是本质本身,这就是辩证法。

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这种二分法很肤浅,学起来毫不费力。但是要掌握偶数分解成1+1,需要很大的精力。它要求人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从表面现象到本质。把握1+1才是辩证法的真谛,才是自身内部真正的矛盾。

辩证法研究对立统一。这两个对立的方面彼此密切相关,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转化。转化的具体条件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就哥德巴赫猜想而言,偶数分解有两种基本形式:质数+质数和质数+乘积数。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他们能被改造吗?转型的具体条件是什么?这是哲学需要推断的问题。

素数+素数,其成立条件由最小素数3+最小素数3之和组成,任何不小于6的偶数都可以分解成1+1的形式,其中数字6是素数+素数的成立条件。

素数+乘积数,它的条件是3+3× 3 = 12,任何不小于12的偶数都可以分解成这种形式。有人说偶数6可以分解成6 = 2+2× 2。很明显,2不是奇素数,所以不可能是素数+乘积数的关系。同样,偶数8和10也不能分解成素数+乘积数的关系。

1+1和1+2,它们的条件是一个不小于6,一个不小于12。

1+1和1+2的对立在哪里?对立之处在于,虽然两者都是偶数分解的两个奇数之和的形式,但奇数的具体形式有质的区别,一个是质数+质数,一个是质数+乘积数。

他们之间的认同在哪里?同一性表现在,这两种不同的形式都存在于一个偶数中,这个偶数是一个大偶数,具体来说,一个不小于12的偶数有两种分解形式。这是身份的第一层含义。第二层意思是两种彼此相反的形式可以互相转化,转化的条件是辩证运算,即通过偶数的加减可以实现转化。

这就是辩证法,回答的是对立面如何相同,在什么条件下相同,在什么条件下互相转化。

对立面怎么一样?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矛盾的双方在偶数的分解形式上是相同且相互联系的;

在什么条件下是一样的?答案是恒等式的条件是不小于12的偶数;6、8、10等小偶数没有恒等式联系;

他们是在什么条件下互相转化的?答案是:具体变换的条件是辩证运算,通过加减偶数2。

辩证逻辑遵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所谓抽象,是指本质。人们不可能从一个具体的偶数去分析一个偶数,这是一种实用的方法,而不是逻辑论证的方法。逻辑论证需要从偶数的本质出发。对此,数学思维方式通常无法理解偶数的本质是什么。因为数学的思维方式总是从定义出发,认为偶数的本质是可以被2整除的。这种思维方式把偶数的性质看成是一元的,只有一个特征能被数字2整除。

哲学思维方式不同于数学思维方式。它把偶数的好坏看作是多样性的统一,可以被数2整除,两个奇数之和,两个素数之和。这些都是偶数的性质。所以,偶数的本质就是我们扬弃了偶数所拥有的量之后,剩下的就是偶数的质。本文从均匀性的角度,论证了。那么,论证的结果将适用于所有偶数。当然,根据数学规定,它只包括不小于6的偶数。这是因为最小素数被确定为数字3。如果最小素数确定为1,那么所有偶数都可以分解为1+1。此时,限制性条件(偶数不小于6)不存在。

从抽象到具体。抽象或本质的特征是什么?本质分为质数+质数和质数+积数两种形式。

这是两种基本形式。其实还有产品号+产品号的形式。为什么抛弃了产品号+产品号的形式?因为人们在哲学分析中了解到,这种形式的特点是不连续的,它不像1+1和1+2那样连续和可分解。因为不是连续的,所以属于非本质形态。这种非本质的形式被我们扬弃了。做理论证明的时候不要考虑进去。其实这种非本质形式也可以通过辩证运算转化为1+1。因为辩证运算揭示的是客观规律,作为哲学规律是指本质之间的关系,所以这种本质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非本质形式。因为本质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客观规律是必然的,无条件的。

哲学论证的出发点是分析素数+素数和素数+乘积数或1+1和1+2的关系。这就是二分法的具体体现。把质数+质数和质数+乘积数分开,是数学证明的出发点,要么论证质数+质数的关系,要么论证质数+乘积数的关系。通常数学专家学者讨论的是后者,数学爱好者想直接论证前者,也就是直接论证1+1成立。这种思维方式本身就背离了二分法。因为这些分析方法都是孤立的、片面的,解决不了1+1的成立问题。只有在1+1和1+2的对立统一中把握偶分解的特征,才能找到偶分解的规律。

本质扬弃了量的规定,所以从本质出发的论证结果可以适用于所有偶数。否则,无论你如何推断大偶数,总是在有限的量内分析,结果只能是概率的大小,而不是必然性。因为你的论点没有超出限度,是在限度之内。本质超越有限,进入无限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