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公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一、申请人必须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下孤儿或事实上无赡养人的除外,法定监护人必须是申请人,由县民政局统一申请、审核、支付租金;审查时,不将法定监护人作为审查对象;公示时注明政策享受对象为孤儿或无人抚养的事实);
二、申请人户籍须属于县城规划区内“三城办”所辖的15社区、尚洁村、松林湾村、古武村、陈北屯村(红金冲村民小组除外)并在“三城办”居住满三年(2014至12-30);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须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3倍(2017年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低于《镇雄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整改实施方案》规定的1000元,2018年后结合城镇低保标准变化及时调整);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属于D级危房的,视为无房,申请时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