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7研究生招生复试标准
1.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所有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3.教育部按照第一、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1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个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
报考位于二区招生单位、毕业后在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院校本科毕业生;或工作单位在已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四、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和其他学业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违背公平的规定。
部分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和其他学业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内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内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
有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明确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初审结果的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要求的总成绩低于教育部指定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五、公共* * *科目初试成绩略低于国家初试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特别优秀或在科研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允许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的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第一志愿复试)。
优先发展基础学科、硬专业和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和专业。对于合格志愿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应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了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某一志愿生源而降低复试标准。合格生源充足(含转学生)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复试。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调剂。
六、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部门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在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进入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等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复试的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无效。
七、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和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复试。
对考生学历(学籍)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的身份以报名时核对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变更。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汇总表》为准。
八、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中必须至少尝试两门与申请相关的本科专业课程。附加测试科目不得与初始测试科目相同。附加测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参加考试。对于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和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的自考、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九、会计硕士、图书情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外语听说测试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一、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进行复试。
十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和“出国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三年内考试合格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达到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条件者,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过“选调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且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参加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总成绩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增加15。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严格规范研究生入学考试初始总成绩加分政策的实施。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设立其他标准。招生单位应认真核实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由招生单位组织。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的要求, 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65 438+00]2号)的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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