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跨考考研费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扩大重大疾病补偿范围,提高参合群众受益程度,切实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和补偿方案调整如下:
一.供资标准
区政府决定2013年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由人均350元提高到380元,其中省、市、区财政补助由285元提高到305元,个人参合资金由65元提高到75元。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合资金由区财政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安排。
二、参与者
辖区内居民、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整体参加新农合,个人缴纳商业保险也可参加新农合;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出生的婴儿和退役士兵,可参加当年新农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中小学生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和享受。
第三,赔偿范围
(一)统一药品目录。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部分)中的药品;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部分)》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用药目录(基本部分)》中的药品;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省统一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物目录,住院目录用药达到90%。达不到这个标准的,按照这个比例与患者结算,经办机构据实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统一诊疗项目目录(见附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
(三)统一实施门诊特殊疾病补偿。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三期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中风后遗症、帕金森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等的门诊药费和治疗费。将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补偿。
四、补偿标准
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无起付线。镇、村两级补偿比例分别为45%和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转诊至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20%补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在补偿范围。
2.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门诊处方限额分别为50元和30元。
3、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主要由区、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年度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
4、镇村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并予以80%补偿。
(2)住院补偿
1,免赔额。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设置起付线,镇、区、市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每次分别为200、400、500和600元。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器官移植抗排异门诊治疗,累计结算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10%,再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上报,年度累计补偿不超过1万元。
2.保单赔付比例。
城镇一级
区级
市政一级
省级
八十五
70
3万元以内60%
超过3万,65%
3万元以内50%
3万多,60%
3.顶线。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为65438+万元,年度累计计算包括门诊、住院和其他补偿。
(3)重大疾病补偿
1,纳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疾病,经转诊到签订重大疾病服务协议的定点医院后,按我区限定医疗费用标准补偿70%。参合患者自行选择药品、诊疗项目或到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2、转诊至定点医院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受个人年度补偿封顶线限制。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条款
1.家庭未全部参与的,符合补偿政策的医疗费用按家庭参合人口比例补偿。
2、跨年度住院患者,必须继续参加才能享受连续补偿。4月1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本地区新参保人员(已婚、刚出生、退役军人除外),只能给予补偿。
3.加强出国就医管理,区外转诊率力争控制在10%以内,市外转诊率力争控制在5%以内,认真落实逐级转诊制度;对及时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到区、市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为35%;在区级及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转诊的,按规定标准的60%补偿(急诊和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4、正常分娩、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医疗费用除政府补助500元外,其余按单病种标准补偿。
5、全面推行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总额预付、总额控制、按病种结算和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6.对经民政、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新农合外,按盐都区医疗救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7.根据区政府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生活救助和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工作的意见》(2012号)文件精神,对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定点医院、免费治疗”的原则。我区的定点医院是区精神疾病防治院,区合管办根据区精防院去年新农合上报的资金。
六、规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
1,取消镇村间转诊制度,实行参合人员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费用及时上报;因条件限制无法诊治的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患者,应转诊到有服务能力的中心卫生院(二级医院)治疗。一、二级医院要实行分级诊疗,通过定期调整收支差额,实现一、二级医院有序发展。
2、严格执行区、镇、村分级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公示服务收费、药品价格、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每月15前,公示上月辖区内参保人员薪酬情况。宣传位置要醒目,内容要明确,保证参与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对不履行合作医疗职责,不遵守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门诊病人转为住院病人,“挂床”住院或分解住院单元的,按实际费用的2-3倍予以处罚;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结算资金的有关人员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实施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罚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提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
5、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补偿方案直接进行医疗费用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月统计上报区合管办,经核实后,按定点医疗机构全年核定的总额按时间顺序排列。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限额管理、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措施,加强自律。
6、定点医疗机构按1%的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总额结算资金,每年年底统一汇缴到区合管办,作为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和奖励基金。
7、改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使参合群众的综合满意度保持在95%以上。
盐城市盐都区新农村建设
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2013 65438+10月15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盐城市盐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 10 15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