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任用官员的规则是什么?
朱元璋还规定,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官员有关系,作为下级官员要回避。这就好比说,父亲当了县长,儿子就不能是县里的下属,否则县政府就成了他们家的父子店,免了职。二是官员籍贯。朱元璋对大明官员的籍贯做了非常严格的南北交换,即南方人,美国北方的官员,美国南方的官员。当时官方部门选拔南北交流很正常。然而,相当多的官员不愿意接受它。他们经常从南方换到北方,从北方换到南方。法院下令严格禁止。吴红十三年正月,朱元璋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南北官员交流办法:从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等地聘人到浙江、江西、湖广、直隶等地任职;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人在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就业,广西、广东、福建人在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就业。考核不合格被撤职者,不分南北,一律通知到广东、广西、福建、丈亭、江西、龙南、安源、湖广、郴州等地落户,以示劝退和惩戒。五年后,洪武十八年,南北互调律的适用范围从官员扩大到官员:天下满役时,一百八十名官员应一致避免使用。比如江西用湖广人,四川用江西人,四川用湖广人。他们的福建、浙江、广东、广西、直隶都与山东、河南、陕西、北平、山西相合。看到上述明初官员做芭比施爱就头晕。我们来简化一下:南方人想在北方当官,北方人只能在南方当官。官制中国的地方回避制度是古代政治文明的一个亮点。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它诞生在中国传统的社会土壤中,血缘家庭和复杂的裙带关系自古以来就被特别重视。这为避免执法和行政中公开和隐蔽的执法不公和行政徇私提供了先天的制度保障,也给大一统帝国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保证政令畅通,保证行政和执法的有效性。对于官员及其家属来说,客观上减少了他们串通犯罪、干预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机会。用现在的话说,实际上起到了关爱干部、保护家属的作用。例如,汪广洋,江苏人,洪武初期是中书省的右丞相。他很早就参加革命,投奔朱元璋,但一旦获释,就在山东、陕西等北方省份工作。后来他出了事,连带受罚,也就是私收了一个妾。七大姑八大姨的老鼠窝里什么都不参与。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来说,在汉唐宋明时期,官员的籍贯是好避灾的,很少有血案。因此,可以说美国官方的籍贯回避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吴中后期,朱元璋被解除官职——籍贯在唐宋,但主要避开本省籍贯,重新发展。他本可以在离他的家乡300英里以外的另一个省份当一名官员。但是,在朱元璋看来,这还不够。300英里还是有点短。很难知道这300里有没有亲戚朋友。如果亲戚朋友不在家
况且宋元以后,中美经济文化中心南移。就人才而言,南方学者众多,北方逐渐呈现出后继乏人的趋势。完全南北切换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后来明朝廷对这个国策做了一些修正,不再拘泥于南官北官的硬杠杠,而是仍然规定只有学官可以在本省任职,其他官员不允许在本省任职。这是明帝国底线的官方立场。总结如下:洪武时期,南调制度固定,南人管北,北人管南。此后官制逐渐固定,自修官制不得分省或限于南北。在这里,我想到了一个非常著名的历史人物,明朝中叶的一个大官,籍贯是广东海南。考研后,他在福建、浙江、北京、南京等地工作,在那里度过了一生,也做了一大圈。直到去世,他才被运回海南。哈里之所以能如此清廉,一方面是他恪守正统儒家知识分子的伦理道德理想,另一方面也与政府为他创造的相对有利的条件有关,这与美国明代的籍贯回避制度有关。试想:如果哈里回老家海南当官,那些叔叔阿姨们能保证不在这个年轻的海家做任何事吗?如果哈里不做这件事,他的名声会很坏。如果是,他还会是那个不死的哈利吗?清朝制度还规定任何官员都要回避:汉族官员不得在本省任职。即使是500英里以内的人也应该避开它。那些应该避免但不能t,要么降级或解雇。第三种叫公务回避。这种回避仅指中央政府中的家族官员,在宿松、江西、浙江等地的江南人未必能任职。吴二十六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浙江、江西、宿松等地的人不得担任户部尚书。从这个规律来看,朱元璋太过分了。每次读到这里,他都会让人想起他说过的话。每个人都是我的,他的手心都沾满了肉。但他有偏见。至少,他是这么说的,在江南被委以重任,但他不允许江南人在房部任职,怕江南人为了保护家乡,做出不利于明帝国经济和税收的事情。朱元璋做贼心虚的去了他家,几乎没有可操作性。要知道,自宋元以来,江南不仅成为全国经济中心,也是文化中心和人才之乡。江南武将少,但精于文化、思想、艺术、经济的人才多。朱元璋要绕过这个坎,真的很难理解。在这方面,文健皇帝比他的祖父更聪明。建安二年二月,下令苏、宋人仍有官僚。第四种叫做监管规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如师生关系、亲戚猜忌关系、同年老乡关系等,也应当回避。这篇文章没有什么新意,只是沿袭了历代的传统。但在明代学者的笔记中,记载了朱元璋怕平民帝国和平民帝国在一起生活时互相取笑。为了防止同辈、同辈或同僚之间互相忍让,从而损害明朝文官的监督和建设,他特别规定:与他的队长同住官邸,看重房屋,把放在上面,魏放在下面,以便互相检查和纠正。大明美国的监管确实加强了,但也带来了讽刺。据说有督察眼。
一天,他和他的老太太发生了争执。老太太无理取闹,破口大骂,审查官只好抛出杀手锏:你忘了猫跳楼的事了吗?这是我妻子的耻辱,她那天晚上上吊自杀了。虽然上面的故事可能不是真的,但洪帝为了杜绝帝国同龄人之间的宽容,安排他和武官住在一起。这样的监督在历史上极为罕见。第五种叫做科举考场的回避。到了宋代,中国的科举制度发展到了完善的阶段,科举考场的回避也做得很好。一般来说,考官可以不去籍贯主持科举,避开籍贯。朱元璋觉得宋人做得还不够,于是决定扩大明代考场的回避范围:凡从事考试工作的有关人员,都要回避与考生的亲属关系和师生关系。这种回避的范围不仅包括主考官和副主考官,还包括未被正式授权从事一般考试事务的普通工作人员。其目的无非是防止他们相互勾结,出轨。此外,明初规定北京乡试均以翰林为主考;各省考官都提前录用了儒官中公正博学的人,所以有些人不在朝。这样一来,考场上的舞弊案件就大大减少了。但是,再好的制度,人们也要严格遵守。如果有人只想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面对科举,那么即使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考试选拔制度也会被碾压。明朝中后期,政治腐败、科举混乱、逃避科举等问题得以保留,但隐性舞弊层出不穷。在上帝开始掌权的第二年,徐佳,我的儿子获得了第二份礼物。他不开心,所以他没有选择庶吉士。在过去的五年里,他的孩子被第二个人修理过。第八年,子为第一人,第一人。季馥的儿子陆跳阳、张四维和申时行都先后中了进士。这可以称之为绝唱。宰辅的儿子都成了考场专家,正应了那句老话:一条龙生双胞胎,老鼠儿子打洞。当一个国家处于这样的境地,离灭亡只有一步之遥。第六是司法挑战,这并不新鲜。只是沿袭了唐宋的传统。进一步区分大致有两种:第一种叫讯问回避,唐朝叫推改制度。是指司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师生关系、亲属关系、仇人关系,担任过刺史、县令等地方长官的应当回避;第二类是法官回避。与被告人有密切嫌疑或者与科举同年有相同主体关系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部回避。还有司法人员,还有同案的审后人员和审前人员。如果有密切的怀疑,他们必须退出,等等。应该说这个制度本身是非常科学严谨的,洪帝在明朝帝国的建设中也是一一使用。但据《明史笔记》记载,洪武九年八月,朱元璋还颁布了一条非常奇特的规避司法行政的圣旨:凡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官职和家室,一律革职,回乡。这意味着,一旦美国官方家庭违法,官员们就不得不辞职回家。当时江阴知府饶玄德的家人犯了罪。根据洪武皇帝最近颁布的圣旨,饶必须辞去有关部门的职务,回国。无独有偶,洪范年还记载,7月9日,朝廷刑部侍郎吴鸿被亲属免于死刑。如果一个官方#0
公务员规范大明的工作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