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只能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介绍:
1.支票只能在其清算区域背书和转让。
2.出票人向指定地区以外的收款人签发支票,背书人将票据转让给指定地区以外的被背书人的,该地区以外的银行将不受理该转让支票的背书,但出票人和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3.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通过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而未背书的,应当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背书连续性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5.汇票背书人应当在汇票背面的背书栏内依次背书。如果背书栏不够背书,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不干胶片,粘贴在票据凭证上指定的粘合处。便签上的第一旅客应在票据与便签的粘合处签名。
扩展数据:
转账支票背书注意事项:
1.出票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转让;其直接继承人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继承人的被背书人不负责任,银行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者委托收款的汇票不予受理。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对汇票无效。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法冻结背书转让的票据金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出票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不符合《比尔·劳》、《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该汇票无效。
承兑人或者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不符合《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名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不符合《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符合规定的被背书人签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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