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义务兵待遇如何

法律分析

1,合理安排学业。对完成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考,经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2.国家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费减免标准,大学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硕士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和全额还款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中较高者,据实予以补偿或赔偿。退役后学费减免额度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超标部分不予补偿、赔偿或减免。接受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高出部分返还给学生。

法律依据

《国家资助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办法》

第二条国家资助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入伍时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服义务兵役前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在高等学校就读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录取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本科院校(含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学生和新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本科院校(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学生和新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下列大学生被征集服义务兵役时不享受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免除所有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托生、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义务兵役而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国家资助的大学生义务兵役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