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技学院2020年招生考试政策解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二章XI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通知》(教函[2007], 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1847。
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粤台高等教育合作办学项目“佛山科技学院粤台人工智能学院”采用单独代码招生。
第五条学校地址:
江湾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邮政编码:528000
仙溪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运路33号;邮政编码:528231
滨江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滨江路5号;邮政编码:5280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毕业)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休学的学生将视情况发给副学士学位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用于学生质量控制和因考生专业调整需要增加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区、市)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其德、智、体、艺能力。
第十七条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内,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艺术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三科考试,理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考试,且所有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并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的普通专业,至少要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C及以上。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艺术类专业并参加文科、文化类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类高考,参加科学、文化类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类高考。且至少有2科成绩必须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调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本人成绩、专业志愿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文科、理科专业定级时,按照各省(区、市)规则定级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满了,那就逐一查看学生后续的专业志愿。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优先录取。总分相同且无排名的考生,优先录取高考高分考生。高考顺序及分数由高到低的排序规则: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理科是数学、语文、外语、科学的结合。
第二十三条我校艺术类专业使用各省(区、市)美术统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定级时,按照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成绩最高的考生,然后录取投档总成绩最低的考生。当候选人总分相同时,按候选人排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除广东省外,按各省规则投档后,高考文化成绩和技术科目统考成绩按比例合并为综合成绩(文化科目成绩占40%,技术科目成绩占60%)。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排在前面的考生,然后是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技术科目高低顺序排序。
第二十四条我校环境工程与产品设计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向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未全部被录取的,如遇专业调剂,按考生填报总成绩由高到低调剂至拟有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专业空缺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报考英语(含师范方向)专业的考生,要求成绩达到150+010。
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分或照顾录取的政策,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数线。加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学校录取。对考生学习成绩的要求按照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我校海南省和山东省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公布的计划和生源省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2003]3号、教学厅[2065 438+0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我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由于用人单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完美,护理专业要求四肢健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体检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所报专业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二条已报名参加我校夏季高考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报名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试。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我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展改革委[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展改革委[2016]366号)执行。
文科专业学费:5050元/生/学年;
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71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
农业专业学费:4568元/生/学年;
医学专业学费:6380元/生/学年。
住宿标准:600 ~ 1700元/生/学年,按实际入住水平收取。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2)科技创新奖金:每个团队最高奖励20000元/项;
(3)学术奖学金:每学年最高奖励1000元,获奖人数在参赛人数的10%以内;
(4)在校期间,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可参加“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奖”、“文体优秀奖”等奖励,并获得相应奖学金。
2.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金额和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贷款额度8000元;
(3)广东省户籍学生免学费;
(4)校内勤工俭学;
(5)其他资助政策:如临时困难补助、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广东省新生专项资助、学校资助、企业或慈善机构资助等。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757-83989841
传珍:0757-82982304
电子邮件:zsb@fosu.edu.cn
学校网站:
招生网站:/
第三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室、监察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并受理相关投诉。
监督电话:0757-82988227
传珍:0757-82982304
电子邮件:jjc@fosu.edu.cn
第二章XI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佛山科技学院授权佛山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