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11关于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财产所有权、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生命权和健康权

运尸人不请自来,喊着老王(化名)的名字来运尸。结果殡仪馆被老王告上法庭。前天(10),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汉口殡仪馆向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驳回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就被这个“黑色幽默”查出来了。原来是有人恶作剧,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死了,邀请他来运尸体。老皇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认为,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按照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葬服务,是被动的,不存在故意侵害老王的行为。但客观来说,殡仪馆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就来运尸。显然,这种做法不妥,对活着的老王造成了精神损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视频101148A)

3.隐私权

16岁女孩王雪终于从学校拿回了尊严——北京首例女中学生诉班主任及学校侵犯名誉权案于2001年9月审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王雪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安慰。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最近电话频繁,一个男生经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于是找到班主任苏反映。没想到这会让女儿陷入痛苦的深渊。苏发现与班上一名男生关系密切后,在教室和教研室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和给其他同学的信,并下令学生不得与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突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都躲着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中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强迫我转学。想想都后怕,晚上还经常做噩梦……”无法忍受被完全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开了家。四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发现她在南京时,哭着要求母亲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邱女士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道歉。

分析:在的教育管理中,班主任苏某确实存在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她应该向王雪口头道歉,并给他一些精神抚慰金。

4.受教育权

李中华,1995,毕业于中国某著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凭借优异的成绩和出色的能力,他进入了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单位。但在单位工作后,发现单位虽然待遇不错,但管理混乱,任人唯亲,无法为其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考研。单位领导也觉得他简直不可理解,不肯答应。于是他在1999参加了某著名大学法学院的考研,但被拒绝报考。原因是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有些单位的去世界的学生,没有单位的介绍信和同意报考的证明,是不能报考硕士的。李中华认为教育部的规定违宪,因此他向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的规定。但他被法院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已1995批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宪法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公民不能以违反宪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首先,宪法是不可诉的,也就是你不能以违反宪法的内容起诉对方。公民受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国家对义务教育有明确规定。不知道案例中的李华准备报考什么样的研究生,是在职研究生吗?在职研究生要想享受公司的福利,需要公司的介绍信。即使他想去读全日制研究生,也会对公司的工作产生影响。我觉得在职研究生需要公司开证明,全日制研究生需要先和公司解约或者协调。法院对李华的告知是正确的,我是法官。

5.财产所有权

一天,郭进山割草,遇见一头牛。郭把它拴起来等主人,一直到天黑也没人找。所以他把牛带回家,好好照顾它。过了半个月,没人要,郭就当自己的牛喂了,牛生了小牛。后来因为父亲病重,郭急需用钱,就把牛以市场价卖给了本村的高,留下小牛继续喂养。一个月后,刘在邻村找到了它。

分析:郭应当返还出售犊牛的款项,但可以向刘索要所指的饲养奶牛的相关费用。

6.消费者权益

张女士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件纯羊毛大衣,价格为1280元。商店标明“当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衣服上全是毛球,她就去市里质检。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使用的原料为65,438+0,000%腈纶。张女士到购买该衣服的百货公司要求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店员回答:当时是有标记的。

分析:店家表示“季节性商品不退不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