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和商法有什么区别?
第一部分是商法概述,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历史和商事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破产法。
第三部分是商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第四部分是解决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包括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商法(法律学科之一)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与民法并列、相辅相成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也具有商事主体严格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扩展数据
商法的概念
1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事行为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业关系
指在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业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业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此为常规业务的人。在中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与独资公司相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 * *共同出资经营,* * *自负盈亏,* * *承担风险。
(三)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相同或不同的企业或机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互投资形成的经济组织。
(五)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商事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的各种表意行为。有三个主要的监管原则: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的概念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式,通过列举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主观主义的立法原则。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基于行为的客观性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立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衷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的立法思想是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基础上,根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来确定是否属于商事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法》都采用了这一立法原则。
4.形式商法和实体商法
中国没有正式的商法,但有实体法,主要表现在大量单独的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一些区别。
简而言之,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具有引领和指导商法的意义,商法具有补充、变更和限制民法的功能。商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法以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主导原则,而经济法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干预,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参考:百度百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