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2019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

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教育。

四。学校代码:10065

动词 (verb的缩写)学校地址: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滨水西路393号。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凤路38号

天津市南开区雅安路延安南路1号

六、学校的基本情况

天津师范大学是天津市重点大学,重点培养基础强、口径宽、素质高、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学校拥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13天津市重点学科、4个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6个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16天津市品牌专业建设点、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建设点、8个省部级设立的研究实验室(所、中心)。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8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专任教师1463人,其中正、副高级职称855人;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25000余人。学校涵盖文、理、教、史、法、经、管、工、艺等九个学科门类,相互支撑,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师范大学设立本科、专科生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问题。招生领导小组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成立专门的考试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对各类招生专业测试和录取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不同专业的全国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按照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高校总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不均衡。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七条现行本科学费标准:普通专业4400-54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65438元+0万元/年);艺术类专业12000-15000元/年;外国语言文学(中外合作办学)(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2万元/生。音乐舞蹈(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国内学费标准为38000元/生。高职院校学费标准:普通专业5000元/生/年;高职艺术类专业8000元/年。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详见我校发布的《新生入学须知》。

住宿标准:800-1200元/年。

如今年政府调整上述收费标准,则按政府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章程颁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普通专业院校执行本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原则上专业志愿录取的原则是分数优先。同一科目和相应批次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要求的考生,先按其投档分数线从高到低排队,再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的可调剂到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辞退。专业志愿者是没有年级差异的。软件工程、外国语言文学(中外合作办学)(日语)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录取按《章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普通专业同等投档成绩录取规则。

1.除天津、江苏省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文史类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科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是外语、数学、语文。再次条件相同的,优先考虑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二、在江苏省录取过程中,如分数相同,将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中名次较高者。再次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科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是外语、数学、语文。条件不变的,优先考虑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三、在天津录取过程中,如果投档分数相同,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先考虑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以上条件相同的,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科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是外语、数学、语文。(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的数量,如果相同,再比较B的数量,以此类推;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根据考生的学术类和非学术类两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天津市第十一届普通专业录取政策

1.天津录取中,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门学科成绩达到A(简称8A)的考生,如在高校排名前65,438+00%,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选择专业时,应根据近八年高考成绩和考生的专业意愿优先选择分数。

2.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天津市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并通过,且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科目成绩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普通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详见《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校考)》和《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统考)》。音乐舞蹈(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不含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艺术职业院校艺术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录取规则为:原则上报考岗位的考生中,文化成绩须达到200分,以其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所在省(区、市)对艺术类职业院校录取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执行该省(区、市)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体育专业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本专业录取规则无明确规定,则本专业录取规则以考生文化成绩和考生意愿为依据,从高到低;天津考生根据专业、文化考试成绩总成绩,按本人意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对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考生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音乐舞蹈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的外语课程为俄语,非英语专业的其他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八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核。不符合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指导和公告。

第十九条学校在收到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考生名单后,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招生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条例》、《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师范大学高职学生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根据教学计划训练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教师教育实行分类培养,部分专业如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历史、世界史、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学(声乐、键盘)、美术、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等。实施教师专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学生可在自愿、择优的基础上免费选修教师教育模块。教育学、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初等教育、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部分)、体育学等部分专业仍实行“混合式”培养模式。这些学生在达到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取得本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除上述未修完教师教育模块课程、自愿从事教师职业的专业和本科生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还可以在本科学习期间通过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接受教师教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校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52%以上。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学分,经考核符合毕业条件要求的,授予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毕业证。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上标有“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细则》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师范大学附属校区的本科和高职招生。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我校有关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招生的政策规定与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是我校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成员,参与本科和高职招生重大问题的决策,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在招生过程中,我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2017上海、浙江高考状元人数要求及综合素质档案使用要求,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为准。

第三十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的一部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天津师范大学招生简章(校考)》和《天津师范大学招生简章(统考)》请访问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

第三十二条咨询方式和录取结果的查询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www.tjnuzsb.com

邮箱:shidazhaoban @ 126.com

电话:022-2354133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滨水西路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