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常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供资标准
1.博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2.中央直属高校博士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按照博士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和普通高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
4.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二、预算下达
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2.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3.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4.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对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5.每年9月1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三。分配、管理和监督
1.高校应按月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招生简章中未授予中级学位的直接博士生和具有硕士、硕士学位的学生,根据其当年所修课程的水平,确定其参加国家助学金发放的身份。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根据硕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博士课程选修阶段,以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出国、患病等原因办理留校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学籍恢复后发放。超过规定学年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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