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考研违纪行为
1.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和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考试、录取或学籍资格。
2.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将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该生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同时,学生将由所在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考生所在单位将视情节给予纪律或政治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考生在考研中违规或作弊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诚信是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者暂停考试,待处罚结束后,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会触犯刑法。
考试违规:
1,将超出考试要求的物品带入考场,不放在指定位置;
2.不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考试时偷窥、窃窃私语、互发信号;
5.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制造噪音,影响考场秩序的;
6.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注信息;
9、考生在开卷考试时,携带违禁信息或工具;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