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如何管理档案?-请给我你的建议!!!

你的档案可以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汕尾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许多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才流向我市的乡镇、集体、私营企业、“三资”和股份制企业以及民营科研机构就业。由于上述机构对其人事管理权限的限制,这些高校毕业生在人事管理上有很多顾虑和困惑。为加强对由此引起的流动人才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受聘单位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人事部和省人事厅关于流动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流动人才的管理机构,承担流动人才的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对象是指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国家干部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流向不具备国家干部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根据上述对象的现有状况,为其提供档案管理、高速档案工资、保险待遇支付、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职称评定和毕业、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和仲裁、委托人员出国赴港澳政审手续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第五条凡需委托人事代理的,须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明(高校毕业生人事关系凭市人事局毕业生分配处出具的介绍信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脱钩手续,档案材料齐全者(含经历表、 组织鉴定和计划生育证明)须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写《人才关系及档案管理委托书》一式三份和《广东省汕尾市人才交流登记表》。

第六条接受人事代理委托的流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加强自律,并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持联系。从委托关系生效之日起,我每半年向中心提交一次思想、工作等材料,中心存入我的档案。需要办理“其他委托事项”的,应当自行直接到中心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七条接受人事代理委托的人员,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保险部门的保险规定,按时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管理费和保险金。

第八条接受人事代理委托的人员享受原身份待遇。委托期间,连续工龄计算,离开国家单位或行政机关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凡未按上述规定擅自流动到上述单位就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高校毕业生取消分配国家干部资格。

第十条本规定由汕尾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待遇

一、辞职(辞退)后一年内国家单位同意接收的,凭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辞职(辞退)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辞职(辞退)后一年内,申请到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或者自主创业,愿意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的,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录用意见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手续。托管后保留原身份,离职(辞退)前和托管后计算工龄。

三、辞职(辞退)后无接收单位,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人才中心代理。未办理人事代理的,期间不计算工龄。超过一年未找到单位,但未办理人事代理的,其身份和工龄自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