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到青岛住院报销多少钱?

1青岛胶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

②青岛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

在2011的基础上,调整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确保年内住院补偿比例在政策范围内达到75%以上。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科)医院,基本药物、中药、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为90%,其他费用报销比例为80%;

②专科医院报销比例80%,民营医院70%,市中医院65%,青岛胶州市中心医院60%,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55%,青岛市外医疗机构50%;

③参保居民因急、危、重或急救等特殊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住院报销比例为50%。

(3)其他费用的补偿

①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费用,如无其他补偿且非违法犯罪所致,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在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按照《青岛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告和费用结算办法》执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创伤调查申请表;

②参保居民的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排斥等门诊治疗,可凭门诊单据和透析、输血病历报销。

(3)参合居民因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或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从紧急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紧急观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补偿;

④重大疾病住院补偿:凡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其他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等。)

0-14岁(含14岁)罗克韦尔氏病四联症和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儿以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和绝症的患儿。

阶段肾病、血友病、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参合居民报销比例为75%;

⑤参合患者连续住院,且住院首年和出院当年均参加新农合的,所有医疗费用按出院当年新农合政策比例报销;其他情况下,只报销参保当年的医疗费用;

⑥享受优惠政策的疾病住院补偿:按政策享受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的疾病,如“农村孕妇住院分娩(剖宫产)”和“预防艾滋病”

治疗、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或者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剩余医疗费用自理。

用再按新农合规定补偿。

3、门诊和住院报销范围

(1)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①疾病目录:参照ICD-10疾病编码;

(2)药品目录:依据《青岛市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0版)》(卫青农社字[2010]第12号)及补充文件;

③诊疗目录:按《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卫青农社字[2011]第15号)执行;

上述三个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医疗机构目录有误的,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2)不予赔偿的项目和范围:

(1)未经批准到市外地区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费用不予补偿;

(2)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

(3)血液及血液制品(特殊疾病除外),美容、非功能性整形、骨科手术、减肥、增高、验光、验光、助听器、假肢等非疾病门诊发生的各类费用;

(四)挂号费、家访费、救护车费、空调费、咨询费、陪护费、交通费、自购药品和材料、收费票据中标明“其他”字样的费用、个人生活用品;

(5)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明显责任方,因酒后驾车自伤、无证驾驶、盗窃抢劫、自伤、自杀、吸毒等。;

6.堕胎、流产等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区及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8)跨年3个月内未申请报销的医疗费用;

⑨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Reference /model/inc/list.asp?id=177303。zwgk=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