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社华在玉林被判了几年?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于2002年6月5438+2月365438+10月0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6月27日出狱。10 2020年6月13因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批准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法院(2020)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检察官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平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365438+31日22时许,在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办事处石佛沟村村口,被害人杨某春因琐事与醉酒的被告人马某平发生打斗,被害人杨某春用拳头对被告人马某平多次拳打脚踢,被告人马某平对被害人前额、头部、背部拳打脚踢。2018年4月2日,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春伤情为轻伤二级。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自愿在认罪悔罪书上签字。同时有案件登记表、抓捕过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情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这些都足以定案。

我们认为,被告人马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认罪认罚书上签字,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某平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一日将折算为监禁一日,即从2020年的10至13至2026年的12)。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您应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