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兵退伍后的待遇
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择业、安排工作、退役供养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队的现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扩展数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1,士官服现役年限12年;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评定为五级至八级;
4.它属于烈士的孩子。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妥善安置。
国防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