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注册政策解读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音乐学院全日制本科生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大学全称:浙江音乐学院。

第四条高校国家标准代码:14535

第五条学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尹哲路1号,邮政编码310024。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制:根据不同的招生模式和专业招收方向,分为两年制、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九条毕业证书: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年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浙江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条学院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的招生政策,审查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各类本科招生安排;负责各类全日制本科招生考试和招生工作,制定和下达各类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组织各类全日制本科招生宣传、考试、招生和新生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本科招生纪律监督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各环节进行监督,学院纪委对本科招生进行监督和再监督,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科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技术本科专业共582个,所有专业不计划分省招生。

第十四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办法面向浙江省计划招收舞蹈表演与表演专业本科学生48名,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规定》执行。

对于浙江省,我们将从高职院校中选拔应届毕业生,并进行“专升本”招生。拟招收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本科专业20个,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专升本”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与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合办“2020级本科表演(越剧音乐伴奏)班”,计划招生15人。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与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联合举办的2020届本科表演(越剧音乐伴奏)班招生公告》执行。

面向港澳台,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与表演等本科专业10人。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本科港澳台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面向国际学生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专业的学生。招生计划单列,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本科留学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经招生部门批准,部分专业或招生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调剂到生源充足的其他专业或招生方向。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十六条我院所有招生专业均招收文理兼收,对选修科目无要求,不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外语联考不限任何语言。大一新生入学后,学院必修外语课程的教学语言为英语。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我院在省级专业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专业校考。考生所报专业(招考方向)涉及省级专业统考,考生须在省级专业统考中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对于省专业统考中未涉及或未要求的专业(招考方向),考生可直接参加专业校考。要求所有考生按照省级招生部门的要求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高考。具体报考政策和方式请考生咨询所在省份省级招生部门。因考生不符合省级专业统考要求,导致我院专业校考成绩无效,进而影响录取等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我院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设有八个本科专业(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科学(师范)、舞蹈编导、表演(音乐剧)、艺术与技术),自主划定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分数线(海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按标准分数线计算);所有招生专业不设置文化课单科分数线。

第十九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专业校考成绩必须合格。

(1)报考我院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除“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舞蹈编导与表演(音乐剧)专业(招生方向)并取得我院专业入学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在高考成绩和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入学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招生计划进行综合考核。

专业校考成绩相同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按照视唱练耳、乐理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作曲、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按钢琴曲写作和四和声写作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中音乐设计与制作方向按歌曲写作和面试问答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中国舞蹈面向舞蹈表演专业的招生方向(除“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外)按“作品表演”(复试)、“基本功”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招生;舞蹈表演专业芭蕾招生方向(除“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外)按“作品表演”(复试)、“专业技能与技能组合”单科成绩顺序招生;舞蹈编导专业按命题编导和舞蹈即兴(复试)单科成绩顺序录取。表演(音乐剧)专业按声乐演唱(复试)和舞蹈表演(复试)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2)报考我院音乐学(师范)、音乐学(乐理)、舞蹈(师范)、艺术与科技(招聘方向)专业的考生,取得我院专业校考合格证书,在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 100) × 7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30。

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音乐学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视唱练耳、乐理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舞蹈(师范)专业按专业校考成绩、作品表演(复试)、单项技术技能顺序录取。艺术类、技术类专业按照专业校考、新媒体艺术作品分析、视唱练耳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招生。

第二十条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考生填报的志愿必须与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专业或招录方向一致。

浙江省第二十一名考生,按照“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法,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提前录取,其他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录取;非浙江考生按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和补贴政策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标准: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10350元;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科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技术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

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600元。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专业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在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或者学生身心条件不适合在校学习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六条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份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其他省份的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在官网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联系信息

招生热线:0571-89808080

学院网站:

报名邮箱:zs @zjcm.edu.cn

举报监督电话:0571-89808200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音乐学院202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