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研究生入学考试

可以报考研究生。没有规定说有前科就不能报考研究生,服刑就要受到惩罚,只要你遵纪守法,符合研究生的要求。

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需要填写考研政审表。不管有没有前科,都要如实填写,否则会被查出来,直接不能通过政审。但不干涉参加考试的权利。

因为已经毕业然后参加研究生考试,需要满足“单独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国人和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术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可通过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毕业的本科生。考生须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拥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位的人。

3.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证书两年(毕业至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及以上的人员,以及持有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培养目标提出的具体学历要求的,以同等学力本科毕业生身份报考。

4.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研究生报名前必须征得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并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

或者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过硬。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在该单位聘用。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区限制单独考试的学生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九条教育部负责全国研究生招生的宏观管理。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审查考试大纲。

(四)监督和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组织实施。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名额。

(六)制定免试政策,为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发放年度免试名额,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管理免试工作。

(七)组织培训招生管理人员,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监督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

(九)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监督管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上级部门的补充规定,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建立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人员的培训。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学科(门类)、专业(领域)的招生计划。

(四)遴选教官,制定教官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教官培训。

(五)编制和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根据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医疗要求。

(七)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调研工作。

(九)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阅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设置报名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十三)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扩展数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研究生招生应当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的学科(类别)和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和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都是考研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考、联考、单独考试和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提出,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提出。

联考在特定学科(门类)和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合并或统一。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必须符合特定的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主提出或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推荐免试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校按规定推荐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免于初审,由招生单位直接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招生单位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的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应当按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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