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市级商事调解的必要性

一、调解的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不仅在解放区,而且在解放后的几十年里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传统的调解模式面临着新的社会条件和观念的挑战,其弊端已经显露出来。但是,在我国未来的审判制度中,调解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是我国审判方式的一大特色。新形势下,完善调解制度应坚持四个原则,1,即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表示愿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除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外,调解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这在诉讼程序中应严格规定。对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施加各种压力,强迫其达成协议,是违背自愿原则的。当然,自愿的原则不是放任自流,不是做说服教育。诉讼一开始,当事人就表示不愿意调解。经过法制宣传,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自愿原则。2、合法性原则,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指人民法院调解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合法性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了追求调解案件的数量而迫使当事人做出无原则的让步,是违背法理的。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放弃部分民事权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原则。3、公开性原则,增强调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改变过去法官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穿梭的背靠背调解模式,公开开庭调解。4、是公平原则,所有调解案件,一般不应采取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法官不应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当事人,任何当事人迫于压力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不公平的。

第二,调解的作用

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仍然占很大比重。比如我院近几年审结的民事案件,调解仍占70%左右。通过调解结案可以化解双方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加强团结,提高调解成功率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调解在诉讼中具有普遍适用性,不仅适用于普通第一程序,而且适用于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改进调解的方法和质量,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即提高司法效率。实践证明,调解是一种说教、互谅互让、民主协商的方法,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帮助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彻底解决纠纷,使双方重新合作成为可能。另外,由于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引起上诉,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说明真相,明辨是非,向当事人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促使当事人和解,消除隔阂,化敌为友,从而增进公民之间的团结,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1.应该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片面强调“重调解”,调解与审判对立,嫌麻烦不省事的心态。有的采取拖延调解直至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战术,有的法官甚至采取欺骗或压制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部分或全部违背当事人意愿。法官成了“调解员”和“和事佬”,不管审判职能的作用,也就是弱化了法律对违法者的教育和制裁,造成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另一种倾向,否定调解的作用,认为调解使法官惰性,调解达成的协议往往违背当事人意愿,当事人有很多遗憾,不应提倡调解。片面强调调解必须经过庭审,使得调解在庭审中走过场,浪费人力财力。

2、庭外调解要注意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履行义务。这种当事人在调解时表面上同意调解,送达时却反悔。一旦发现,要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停止调解,直接进入相应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不应该让这种当事人钻法律空子,拖延诉讼。

第四,建立诉前调解制度

案前调解是指起诉状提交立案法院后,当事人在审查阶段依法进行的调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原则上,民事纠纷可以及时得到解决和兑现。通过调解,达到解决纠纷、制止纠纷的目的。特别是有些当事人觉得打官司很伤对方的面子,非常愿意在立案前调解。因此,这些调解在接受调解、达成协议、执行兑现方面完全是自愿的,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所期望的诉讼价值和效率。

1.案前调解是可行的。

因为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这是因为案前调解程序简单灵活,结案及时,可以及时兑现。庭前调解是在审查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调解,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案前调解不受诉讼程序限制,办理灵活,可及时或近期自愿履行,不制作法律文书。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书面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也不存在上诉或申诉。如果案前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可以重新调解或者立案,直接提交相关法院审理。诉前调解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也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总则第一条中规定,其精神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立案审查是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阶段对部分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诉前调解完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进行。并强调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且案件事实无争议、证据充分、是非分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前提下进行。简化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但仍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口头陈述、举证、质证、认证等内容。此外,还应当有双方签字并反映纠纷解决全过程的书面调解协议,也应当备案。

2、案件普遍适用的诉前调解类型

在债务纠纷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即时结案。在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夫妻感情长期良好,每次都是因为一件事产生纠纷。在抚养纠纷案件中,子女长期履行抚养义务,因家庭纠纷突然中止抚养的纠纷,可以劝其主动履行义务。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双方对损害赔偿事实没有争议,仅在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上有分歧。其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

3、诉前调解的效果

案件结案快,诉讼投入低。这类案件大多能在一天或几天内解决,在不伤害和谐的前提下解决实际问题。比如这两年我院法院审前和解20起,都能及时和解,当事人都很满意。及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因为当事人一开始打官司一般都比较激动。如果能及时解决他们的纠纷,就能化解他们不稳定的情绪,收到良好的效果。体现“两个便利”原则,减轻法院诉讼负担。案前调解可以在立案前及时妥善解决简单案件,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减少了因诉讼而产生的起诉、辩护、出庭等诸多往返的时间。

动词 (verb的缩写)建立庭外调解制度

庭外调解可分为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庭前调解是指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法官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庭后调解是指在开庭后、宣判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进行调解,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开展庭外调解意义重大。首先,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审判工作适应社会的要求。庭外调解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态度进行调整。一般调解成功率比较高,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但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在近期内不可能有大的增加。开展庭外调解可以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途径。其次,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诉讼。庭外调解不受诉讼程序阶段的限制,可随收案调解,灵活机动,方便当事人诉讼,能及时解决纠纷,充分体现了两个便利原则。第三,有利于促进各方团结,促进社会稳定。采用庭外调解,当事人认为问题还没有摆到法庭上,更容易商量,可以让被告的心理对立少一些,防止矛盾激化,容易心平气和地协商。然后通过法院的政策、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达到加强团结、稳定社会的效果。

1.庭外调解的条件。庭外调解也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必须遵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审理民事案件时,要严格把握适用庭外调解的条件。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案件。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无论案件是简单还是复杂,都可以进行调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官压迫当事人调解,这种案件一方面容易使当事人反悔,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民事纠纷,均可进行庭外调解,但对于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惩处的案件,违法部分不应调解。

2.庭外调解的一般方法。庭外调解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文书齐全,确保案件质量。所以,庭外调解是必须要做的。弄清事实,分清是非。要讲述案件的经过,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发生、发展、变更、终止,纠纷的原因,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但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当事人尚未认识到自己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不要在对方面前直接指出他的错误,避免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矛盾。在调解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引导,使其知道自己的过错责任,从而相互理解,达成协议。教育和思想引导的方法要灵活多样。如果单独做调解工作,指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会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调解成功率普遍较高,但必须防止对当事人施加压力、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解。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中,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分歧较大,调解的可能性很小,则不能强制调解,应转入相应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六、进一步完善现行审判调解制度。

庭审调解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官主持下组织调解。这种调解制度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使用的调解制度,是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总的来说,法官习惯庭外调解,在庭审中已经对调解不抱希望。所以,就算是调解,也是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履行调解程序。所以庭审中真正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少之又少。必须重视庭审调解,庭审调解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节约办案成本,化解双方矛盾,缩小双方差距。同时,提高法官的办案技能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做好庭审调解,1,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通过庭审,明确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认证。查清全案事实,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原因、分歧的大小、双方的责任有清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而说服双方,消除纠纷,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掌握调解的主动权。2、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除了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解决外,还要针对当事人在诉讼之初,尖锐对立的情况,注意寻找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举一反三,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能够逐步缩小,从而通过自愿协商解决问题。同时,要认真区分自愿接受调解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个阶段。不能简单地把诉讼开始时是否接受调解作为是否自愿的决定性条件,重点看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存在强迫、胁迫。但不能因为反对强制调解,就放弃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只要双方同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的方式进行调解,就视为自愿。3.法官在法庭调解中要善于做好“三件事”。首先,我们善于运用法律宣传,这是审判中的任务之一。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与我们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有关。庭审中的法制宣传也会对旁听的人进行教育。其次,善于用证据教育当事人,使其自愿接受调解。事实最有说服力,证据是调解的基础。在审判中正确使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在开庭前调解不成功,主要是一些有争议的事实没有查清。但如果在庭审中使用了双方确认的证据,或者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但又没有证据反驳,根据相关法律说服一方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是非常有效的。4.善于利用各种有利因素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审前调解不同于庭审调解。法庭上气氛严肃,当事人都请了律师。法官只要善于运用自己掌握的事实,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就会配合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