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考研三年规则
1.除义务兵正常优待外,大学生还享有报名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士兵审批任用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优先、体检绿色通道优先。
2、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优待金由批准入伍的单位发放,其家属享受家庭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惠待遇。
3.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者入伍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补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录取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录取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减免标准。
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中央财政提前拨付预算,确保国家补助及时发放。
(2)选择和培养
1,选择士官: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首次入选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并确定工资起点,在地方院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士兵扛干:
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5年以上,可列为提干对象;按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作为提拔对象。
3.进入军校:
普通高校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组织的军事院校入学考试年龄放宽1岁。
(3)入学考试优待。
1,复学(录取):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录取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录取。
2.入学考试加分: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分1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者,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学位。
3、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高职院校学生(含新生)的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4)就业安置支持。
1.高校毕业的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为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聘用)手续,可向原高校再次申请就业登记,户籍档案随迁(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录用公务员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其在部队的现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在继续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新生,完成本科学业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分1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符合考研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