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论内容简介
在第一部分中,拉德布鲁赫论述了法学的基本理论。首先,他论述了法律、道德和习惯的关系。他说:“有三种伦理法则规定了我们的愿望和行动:道德、习惯和法律,它们相应地提供了一种善良、恰当和公正的行为标准。历史上,习惯最先产生,然后法律从习惯中分离出来,最后道德出现。与这一历史序列相对应的,是对客观现实越来越明显的背离,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越来越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习惯和法律逐渐分离,不应混为一谈。他指出:“即使道德和习惯是我们意志和行为的文化规律,现在也应该把它们从法律中分离出来。”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道德法律适用于现实中或意识中的具体个人,而法律适用于彼此生活在一起、彼此相同的人类”。其次,拉德布鲁赫从法治国家、文化国家和权力国家三个层面阐述了法的目的,并指出了自然法学派的弊端。他认为:“事实表明,除了列举各种派别观点之外,似乎不可能回答法律目的的问题。即使在同一个时代,同一个民族,也反映了对这一目的和法律秩序结构的完全不同的看法...所以自然法的思想曾经是一个错误,也是可以想象的最有成果的错误。这是古代的‘世界史计算’。”第三,他认为合法性也是一种正义。他说:“法律秩序的效力只源于法律设定意志的力量,所以法律效力和道德约束的关系已经通过法律秩序的道德目的实现了,而且似乎不可挽回地分离了。因此,法律规则的法律效力不是基于其内容的公正性;一个法律效果,接受者认为是不公平的,不是基于其内容的公平;一个被接受者认为不公平的法律规则,就像一个对他没有道德约束力的绝对命令。”“正义不是唯一的道德价值,合法性也不是。即使是不公正的法律...强调司法对法律保障的无条件限制,放弃制定法律和立法的权力,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的立场。”由此,他进一步论证并重申了法律安全的优先性:“正义是法律的重要使命,但首先是法律安全,即和平。”
在第二部分中,拉德布鲁赫首先论述了国家法的起源和意义。他认为:“事实上,国家和国家法并不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就像一个有机物和它的有机体一样,很难彼此分开...就像雅典娜穿上盔甲逃避宙斯一样,国家从一开始就在国家法律的盔甲里把头从历史生活的现实中伸出来,从而赋予其他一切法律以生命。”宪法经历了等级制、专制制和立宪制的发展史。他指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几乎整个非德国世界,无论是* * *和国家形式,还是议会君主制形式,都是由民主统治的,几乎只有在德国,君主立宪制的极权国家的宪政原则才能继续存在。”
拉德布鲁赫以国家法为基础,引入了私法的概念。并对公法和私法进行了区分。他认为:“如果一项义务产生于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又基于另一种秩序,那么在通常情况下,这种义务属于公法,而私法义务通常产生于义务人的自我服从。”在对权利的讨论中,拉德布鲁赫认为“权利”概念构成了这个概念世界的核心,这与罗马法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特征是一致的。通过对法人、财产法和债法、财产法和家庭法的介绍,拉德布鲁赫得出结论:“法律不是为善而制定的,而是为恶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越是预设其接受者的邪恶行为,它就越好。考虑到人,立法者一定是悲观主义者,一个现代的立法者会很难合适。”
在第三部分,拉德布鲁赫非常重视商法的作用。在拉德布鲁赫看来,商法“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是为那些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设计的,他们善于识别自己的利益,毫无顾忌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商法的特点是:“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律,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需要,以约定交易条款的形式设定自己的法律关系。如果这种交易条款已经成为通行做法,即使个别法律条款因没有对该条款的明示约定而产生疑问,仍视为默示承认。”与其他法律相比,商法“更能体现法律与利益的较量以及利益对法律的影响、规范这一事实的有限力量以及对这一事实的最终规范——简而言之,它表现为从经济史的角度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解释。”关于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拉德布鲁赫认为:“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家经济生产力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那么劳动法是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前者倾向于企业主的观点,后者侧重于劳动者的利益。”
拉德布鲁赫是在研究刑法的基础上讨论法哲学理论的,所以关于刑法的讨论很多。在他看来,刑法存在着不公正:“既然社会是分阶级的,那么最好的刑法也不过是一种相对公正的刑法,刑法本身的公正和平等就像阿纳托利·弗朗斯所描述的那样是必然的:这种法律是庄严的、平等的,它禁止富人和穷人都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面包。对这种平等和刑法的批判无非是:你让穷人有罪,你给他痛苦!”随后,他论述了当时刑法改革所涉及的四个方面:刑罚体系、量刑理论、保安处分以及根据刑法草案所改变的刑事法官的地位。最后,拉德布鲁赫对罪犯的类型进行了分类,主张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他指出:“未来刑法将为法官提供针对具体案件的不止一种或几种处罚。而是一个庞大的处置方法库。它将比今天僵化的刑法更加灵活。”
在《法院组织法》一章中,拉德布鲁赫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认为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法官的独立、管辖权的明确界定和合议庭的不变性是重要的司法原则。他特别强调了公众对法律信任的重要性,指出:“今天,相当多的人不再信任司法机关。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种不信任源于司法中非常小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对政治案件的惩罚的公正和安全是法律的重要使命,因为司法依靠人民的信任而生存。任何司法的公正性,客观上和可撤销的价值观,绝不能违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在程序法一章中,拉德布鲁赫提出了程序法的几个原则:讯问(调查)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指控原则、审判和言词公开原则、惩罚原则,并提出了程序法的改革。“给予法官更多主持诉讼的可能性...与加强法官的主动性相关的是,合议庭案件判决书的准备,有时甚至判决书本身,都是由具有判断能力的单一法官作出的。已经变得太空洞了,形式主义的辞藻应该被打破。最重要的是规定在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通过法院的劳动调解程序或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类似法律咨询机构的调解机构处理相关案件。”同时,他重申了法律安全的重要性:“建立法律和平比任何诉讼改革都重要。"
拉德布鲁赫还特别关注行政法的功能和方向。在阐述行政法的作用时,他从行政的概念、行政法的产生、行政管辖权和自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他指出:“行政实现公共利益。”“自治行政,审理行政诉讼——也就是行政法,是19世纪的产物。它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是最有生命力的法律领域,可以称之为‘扩大的国家活动法’。”“行政法是社会法。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福利国家,正如我们所预期的,民法可能会完全融入行政法。”
在关于教会法的论述中,拉德布鲁赫对教会法与国家法、天主教教会法、新教教会法与国家教会法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