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考研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焦敏[2005]第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焦敏[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顺利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战略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愿意为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贡献力量、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逐步缓解和扭转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短缺的局面,改善少数民族人才层次结构,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为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培训任务、主要措施和计划管理
(1)2006年招生规模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到2007年,招生规模为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硕士生4000人。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任务主要由国家部委直属的重点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所)承担和组织实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适当降低分数、单独统一阅卷”等特殊措施进行招生。
(3)录取的少数民族硕士生先在基础训练点集中进行为期一年的强化基础训练,重点补上英语、大学语文、计算机、高等数学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学习。基础培训结束后,考核合格者转入招生学校的研究生课程。
三、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经费
(一)招生范围。主要面向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生,兼顾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杂居、需要特殊扶持的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民族院校教师和管理人才的培养, 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培训基地和少数民族基础培训基地,并重点保障上述地区和单位的教育、科技、医药、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经济和公共教育。
(2)招生计划。本方案招生计划属于国家定向培养计划,纳入招生单位总规模。根据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教育部单独下达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确定;同时,考虑到国家扶持的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相关招生单位按照少数民族占当地民族人口总数的比例安排复试和录取。汉族考生占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的10%。当定向省区合格考生不足时,按规定将招生名额调剂到其他有需要的省区招收合格考生。
(三)生源地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2006-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需求首期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议计划和专业安排上报教育部。教育部牵头商有关培养单位落实招生任务,编制招生计划,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纳入中央级部属高校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各有关学校和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每年6月将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和招生情况报教育部。
(4)培训经费。硕士生(四年制)、博士生经费由国家财政按国家统一标准拨付,硕士生基础培养经费拨付给承担基础培养任务的高校和单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经费按标准拨付培养学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承担培训任务,按标准从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生源地和定向单位对贫困家庭学生给予适当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补助。
四、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民族教育序列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硕士学位的少数民族在职和脱产人员(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和具有上述学位的往届毕业生,下同)。非在职人员的招生比例应占总招生计划的50%以上。
(三)学习成绩优秀,汉语、外语和民族语言根据学科和专业的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申请硕士学位的年龄不超过40岁,申请博士学位的年龄不超过45岁。
(五)毕业后,保证按定向培养协议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动词 (verb的缩写)考试和录取
(一)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统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族语言或汉语言文字及专业考试科目由招生学校和单位确定并组织命题;博士研究生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学校和单位自行确定。招生单位将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考生进行复试。
(二)在职考生应与学校、单位或上级下属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非在职考生须与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后方可录取。优先录取在学术研究、教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民族医药、民族文化艺术等方面有一定造诣的考生,以及精通民族语言文字的汉族考生。未签订“定向培养”协议者,不被培养学校和单位录取。录取名单应以适当形式在招生单位公示。
(三)招生学校和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招生工作要求组织招生工作。被录取的博士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给录取通知书,按期入学;被录取的研究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给录取通知书,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基础训练点进行为期一年的强化基础训练。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教育的处(室)会同有关处(室)申报招生计划,提出各民族招生比例建议,负责考生民族身份审核、定向培养协议的组织和签订,以及本地区定向生的帮扶和管理。招生考试由教育招生部门和有关高校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六,毕业生就业
在职人员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也可从生源地区调入本地就业。硕士服务期为5年,博士服务期为8年(如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民族硕士基础培养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硕士服务期为8年,博士服务期为12年)。未按协议就业的毕业生,应支付培养费用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另行规定。
七、教学和培训要求
(一)少数民族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基本要求是:大力夯实基础,全面提高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着力增强实践能力,努力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为在西部大开发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奠定坚实基础。在基础强化训练阶段,重点是强化基础,加强规定课程的教学和训练,使学生的基础综合水平接近或达到攻读硕士课程的基本要求;在博士、硕士课程教学阶段,在大力加强专业理论教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注重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校和单位要为学生实践教学科研项目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选派优秀的专家教授担任导师和讲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基础强化训练、硕士和博士课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宗教不得干涉国民教育。培训学校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宗教和邪教干扰培训工作;学生不允许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2)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党和国家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族学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学习,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始终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高道德和人文修养,遵纪守法,诚信待人,廉洁办事,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八。责任和管理
(1)教育部、国家民委负责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教育部负责统筹培养计划,制定招生、教学、管理及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招生,并检查监督实施;协调解决办学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办学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国家民委负责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和协助解决涉及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特殊问题。
(二)承担培养任务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所),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考生的报名、考试和招生工作;负责博士和硕士阶段的日常管理、教学和研究生派遣;对基础强化训练基地的教学和管理提出了建议。基础强化训练基地负责基础强化训练阶段的管理、教学和毕业考核。
(3)学籍管理、后勤、生活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培训学校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少数民族学生生活习惯的要求开办清真餐饮。
(四)生源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会同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向全社会发布教育、科技、经济等领域人才需求信息,引导优秀考生报考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研究生;在此基础上,制定人才需求计划,提出年度培训需求计划;加强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和教育部的联系和协调;协助学校和相关单位做好本地学生管理等专项工作;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生源地财政对学生的补助资金;负责组织协调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的签订;配合招生录取;对招生和培养提出建议。
九、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生源地区招生学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要求落实招生任务,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招收新生。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被录取的考生未按规定签订定向协议、冒充少数民族、考试作弊或未按规定程序按要求入学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重点人才计划”。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三)定向省、单位不能按协议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的,扣减该省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X.其他相关要求
(1)培养学校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抓。在培训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落实《意见》和本规划。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培养政治合格、业务胜任的各族人才。
(二)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按照学以致用的要求,为他们创造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努力避免人才浪费和闲置。
新疆等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专项培训实施方案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2005年6月8日
[编辑本段]教育部2006年招生简章
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硕士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焦敏〔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敏〔2005〕11号)精神, 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快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决定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是定向培养的国家专项招生计划。2006年计划招收2000名研究生,招生任务由教育部指定的院校承担。录取人员中汉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非在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一、培训目标
培育和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掌握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研、教学、管理或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适当降低分数、单独统一评卷”的特殊措施。
第三,招生生源
生源范围:12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北三省,河北、海南,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训基地、民族大师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参加全国统招考试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 * *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在目标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全部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国民教育系列往届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最迟须取得毕业证书方可入学)。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
5.身体条件符合各招生单位体检要求。
(2)被推荐免试的学生可申请参加本招生计划。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和考试
考生应参加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全国报名和统一入学考试,复试时进行汉语水平测试。
第六,入学
招生单位根据考试成绩,综合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签订定向协议。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全部回到目标地区或单位就业。
七。其他人
所有被录取的新生每年必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训练基地接受训练,重点补上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须回目标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须回原单位服务至少8年)。
未按协议就业的毕业生,应支付培养费用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另行规定。
附:
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教育部规定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即“三少生”。
自2005年起,西藏、新疆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可以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记者了解到,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要求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从明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试点招生2500人,力争2007年达到5000人、1.5万人的规模。
《意见》要求地方高校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纳入中央级高校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重点向11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少数民族省区、需要特殊扶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和内地西藏、新疆班倾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统一考试、适当降低分数”的方式
[编辑本段]2007年修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教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发[2005]11号)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定向培养的国家专项招生计划,在研究生招生单位总招生规模之外单独列出。2008年计划招生4200人,其中硕士生3400人,博士生800人,可录取汉族考生10%。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的招生比例要求。
被录取的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训练基地集中进行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训练(基础训练点另行通知)。博士生直接入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包括基础训练)的住宿和生活费用自理。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没有民族教育处的由上级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处室负责。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并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适当降级、单独统一阅卷”的原则。具体招生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根据协议回到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4.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研究生考生,与全国研究生采取统一报名方式。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六、考生原则上不能在国家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
招生、录取、培养等其他相关工作按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意见》和《方案》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招生单位进一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填报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研究生考生、博士考生、籍贯省份、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等。)前到我部民族教育司115。
[编辑此段]最新进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焦敏[2004]5号) 以下简称意见)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敏[2005]11号)结合少数民族地区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和需求情况,现将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定向培养的国家专项招生计划,在研究生招生单位总招生规模之外单独列出。2009年计划招生4700人,其中硕士生3700人,博士生1000人,民族自治地方在职汉族考生和非在职汉族考生可录取10%。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的招生比例要求。
被录取的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训练基地集中进行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训练(基础训练点另行通知)。博士生直接入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包括基础训练)的住宿和生活费用自理。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没有民族教育处的由上级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处室负责。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并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适当降级、单独统一阅卷”的原则。具体招生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根据协议回到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4.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研究生考生,与全国研究生采取统一报名方式。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对符合国家规定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六、考生不能在国家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
招生、录取、培养等其他相关工作按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意见》和《方案》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招生单位进一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并及时反馈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填报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研究生考生、博士考生、籍贯省份、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等。)于2008年6月110前寄至我部民族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