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国家奖学金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具体的选择标准是什么?详情如下: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交财[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直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和财政部

2014 2月21

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开展,保证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办学组织结构,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

第三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配额分配方案;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价工作;裁决学生对评估结果的投诉;指定相关部门统一保管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四条高等学校所属基层单位(学院、系、所、中心,下同)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为委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评审职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价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价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当有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单独或伙同有关人员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和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及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高等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以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为基础,对培养质量高的基层单位、具有学校特色和优势的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高等学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具有中国国籍并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日制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九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直接生和招生简章中未授予中级学位的学生,根据其当年所学课程的水平,确定其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身份。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根据硕士生身份参与评价;进入博士课程选修阶段,以博士生身份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加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一)在就读学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在参评学年有抄袭、舞弊等学术不端行为被查证属实的;

(3)休学或在参与学年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自身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业成绩为基本条件。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价标准应侧重于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其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具有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评价标准应侧重于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对于新录取的研究生,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以研究生入学考试和考核评价的相关成绩为重点,兼顾其本科阶段的突出成绩,在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进行评审和答辩,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录取研究生能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为保证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鼓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设竞赛、公开答辩等有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环节,实行差别化选拔。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当在基层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学生及相关人员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投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裁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和使用。超过学期完成基础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八条。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学习或校际交流而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在基本在校期间仍具有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生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在读期间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及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估材料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估材料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反映学校评价依据、评价程序、名额分配和评价结果的评价报告和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所属高校评估情况和结果后,于每年10、31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科研院所和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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