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非全日制研究生录取原则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招生单位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单位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教育部的其他补充规定,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录取应当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专项计划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名额。

各招生单位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名额,录取应符合相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中,学术类招生计划可调剂使用专业学位,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能调剂使用学术类专业。

第七十条凡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录取前必须分别与招生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研究生。

考生申请硕士学位及其工作单位出现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如考生因此无法复试或录取,招生单位概不负责。

第七十一条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不予修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查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各招生单位为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已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并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保留其录取资格,入学前工作满1至2年。被录取的考生保留录取资格,纳入招生单位当年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新生应当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2周不报到者,取消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可以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毕业的考生,在录取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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