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子女高考军校政策

法律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荣立一等功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确定的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二类海岛工作2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确定的特殊海岛工作1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

3.飞行或停飞不满1年或已达到最长飞行年限的空勤人员子女、在舰船工作2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在航空航天及核相关岗位工作1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将获得加分。

4.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残疾人、因公牺牲人员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员的子女将获得加分。

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招考委可根据《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考生本地招考办法,决定在统一文化考试总成绩上加一定分数;符合高校备案条件的,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增分条件的,只能取幅度最大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1)烈士子女;(二)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三)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4)归侨、侨眷子女、台湾省省籍考生(含台湾省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