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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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更应该关注研究生的学费、奖学金、助学金。猎奇考研边肖整理了《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相关信息,供考生参考,为大家考研加油!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明确责任主体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研究生和导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方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实际情况,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办法已经专门研究制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65 438+03]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65 438+03]19号),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改革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研究生和导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以政府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导师、社会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由奖学金、助学金和培养改造基金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的受助对象是指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第二章学费

第五条所有研究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并在缴纳学费后进行注册。

第六条学费按照“老办法、新办法、新学员”的原则收取。2014秋季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执行原学费标准,2014秋季之后入学的研究生执行新学费标准。标准见表1:

第七条在正常学年内,研究生按实际修业年限缴纳学费。

第三章奖学金

第八条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学术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集体奖励。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2万元/年。奖励人数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名额执行。

第十条学术奖学金统筹国家助学金和学校经费,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投身科学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术奖学金每学年颁发一次,分两个等级。各等级的具体标准和比例见表2:

学业奖学金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挂钩,研究生只有完成学年各方面的培养要求,才能获得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奖学金

第十五条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研究生“三助”(研究生担任研究助理,简称研究助理;作为助教,简称助教;作为管理辅助,由津贴和社会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组成。

第十六条基本助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资助。用于资助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基本生活,按月发放。资助标准见表3:

第十七条导师应当设立助研岗位,培养研究生,鼓励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导师在招收培养研究生之前,首先要给每个研究生设置研究岗位,而且要给研究生相应的岗位津贴。

对于未按时向研究生支付科研资助费的导师,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限制其下一年度招生,直至停止其招生资格;对于未按要求完成科研支持岗位任务且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导师可减免或停发科研支持费,停发科研的人数不得超过导师指导研究生的10%。

按照“新生老办法、新办法”的原则,2014秋季以前入学的研究生科研资助费和导师资助方案按原办法执行,其中导师资助方案见表4;2014秋季入学研究生研究助理岗位津贴最低标准见表5:

第十八条教学助理和管理助理岗位由学校设置,鼓励研究生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津贴标准根据岗位和考核分为三个等级(500、1000、2000元/月/人)。

第十九条社会资助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资助,资助范围、额度和标准按照设立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帮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缴纳学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资助,为突然出现临时困难的研究生和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开展冬季送温暖等资助活动:

1.研究生患重大疾病和严重意外伤害,最高补助2万元;

2.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最高可获得3000元资助;

3.其他情况,最高补助2000元;

4.特殊情况可经主管领导批准给予更高额度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绿色通道主要通过减免学费、发放小额贷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研究生顺利入学。小额贷款用于支付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最高限额3000元。

每学年各年级的比例和标准可根据当年国家专项经费和学校财力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活动奖学金由学校资助,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校园文化、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奖励的具体数量和标准每年根据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奖学金由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奖励范围、额度和标准按照奖励协议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的奖励参照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集体奖励由学校出资,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团队活动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学科、专业和产出效益,在分配各项奖学金指标时进行宏观动态微调。

第五章培训改革基金

第二十三条培养改革基金由学校出资,一部分用于奖励在吸引优秀学生和研究生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导师;一部分用于通过申报和完成项目,在研究生科研资助经费上给予人文类、管理类和部分理科学科的导师一些照顾和支持;一部分用来吸引优秀学生,奖励优秀研究生。

为加快培养机制改革,完善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激励导师潜心育人、培养人才,对优秀导师、百名引智导师、985优势学科学生、研究生培养成绩突出的导师给予减免科研费等部分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和评审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部、科技部、纪委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的政策制定、名额分配、评审组织、资金分配等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秘书、研究生导师、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院实施细则、名额分配、评级、申诉和裁决等工作。各类奖学金的评审要严格,要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各类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分配指标,学院审查,确定初选名单,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方式、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评价结果应由学校和学院两级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办法》(字[2008]1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投身科学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精神,从2014秋季学期起,为做好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学术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奖励比例及标准见表1:

第四条每学年各年级标准和比例根据当年国家拨付的专项经费和学校财力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获得的奖励等级一次性支付到本人银行卡。

第六条学术奖学金最长名额为:普通博士生4名,直接博士生5名,硕士生3名;研究生在奖励期内毕业,学术奖学金自动终止;直接生最后一年的奖学金以二等标准为准。

第七条获得学术奖学金的研究生还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标兵、社会活动奖学金或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获得学术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综合实践;

5.顺利完成本学年培养要求(考试合格、按期开题、期中考试合格、预答辩合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考试合格、综合实践考试合格等。).

第九条下列研究生不得获得学术奖学金:

1.违反学术道德;

2.存在考试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未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

4.学年未完成的培训要求。

第十条为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术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学术奖学金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紧密挂钩,按年级、模块设置申请门槛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学术一等奖学金的门槛条件如表2、表3所示,申请前必须满足其中至少一项。院校可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调整和细化门槛条件: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一等学术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学院将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评价办法》和学院实施细则,对每位研究生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名,通过答辩或会议研究,按等级评选出一等学术奖学金获得者初选名单。

第十三条二等学术奖学金无需评审,经学院审查基本条件和资格后即可获得。

第四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术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分配,学院遴选确定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后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学术奖学金评选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坚持方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评选结果需在学校两级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学术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工作组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如果投诉人对学院给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管理和评估小组提交裁决。

第十七条已获得学术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和欺骗行为,学校将收回奖学金并取消下一学年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其他优秀研究生奖励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65年9月1日起实施。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基本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基本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实施办法》为做好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资助,用于资助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和资助研究生基本生活费。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2065438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和2065438年秋季前入学的研究生基础助学金标准见表1+04:

第四条基础资助最长资助期限:普通博士生4年,直接博士生5年,硕士生2年,10个月;资助期间,研究生从学业结束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资助。

第三章分配和管理

第五研究生需要每年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不能获得基本助学金。

第六条受资助的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阶段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有违反学术道德、考试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基本资助资格1年;如果课程不及格,将按80%的比例支付下一学年的基本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因出国、患病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基本助学金暂停发放,待恢复学籍后发放。详情如下:

(1)请假或休学的研究生,经批准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助学金,待办理复学手续后当月恢复发放,暂停部分不再补发,因病休学的除外;

(2)被派遣出国三个月以上的,停止发放基本助学金,回国(入境)后办理注册手续的当月恢复发放,停发部分不再补发;连续三个月不停地把人送到国外;

(3)博士生在中期评估中分流,需要回到硕士学位的,按照硕士基本资助标准资助最长1年;

(4)如果博士提出要恢复硕士学位,应退还硕士和博士基本助学金的差额;

(5)研究生档案未按要求转入我校的,不发放基本助学金;

(6)弄虚作假、编造档案骗取基本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基本助学金一般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特殊情况可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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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和岗位职责,加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教育,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创新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和责任意识,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辅助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研究工作,完成相应的研究任务;助教是指协助教师参与和从事教学辅导和教学实践的研究生;辅助管理是指研究生参与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校园服务等社会工作。研究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以下简称“三助”。

第三条研究辅助经费由导师提供,教学辅助和管理辅助经费由学校提供(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学校预算)。

第四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研究援助

第五条提供科研辅助岗位是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前提条件,导师必须为每一名招收的研究生提供科研辅助岗位。

第六条导师应在研究生上岗前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和要求,精心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同时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和生活,促进研究生的多方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七条导师应当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研究方法、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和要求,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发表高水平论文,积极向导师汇报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九条导师负责按时发放研究生岗位津贴。具体数额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和日常表现确定。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公布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科研辅助津贴的最低标准为:

第十一条科研辅助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助研岗位且日常表现较差的研究生,导师可减免或停发助研费;降低标准时,导师应书面报告原因,经学院签字后报学校审核;停止支付科研经费的人数不能超过导师指导研究生总数的10%。

第十三条在支付研究资助费用方面,对于不按时支付或弄虚作假的导师,学校将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指标或停止招收研究生。

第三章协助管理

第十四条每学年,学院和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门申请管理指标。

第十五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全校管理岗位总体情况分配指标。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公开招聘协助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岗位内容和职责。聘用协议应报研发部备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对管理辅助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每月将管理辅助的考核结果和建议津贴金额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发放管理辅助津贴。

第十九条。救助管理基本津贴标准分为500、1000、2000元/月/人三个等级,具体金额将按照岗位职责全额或较低标准发放。

第四章教学助理

第二十条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具体负责助教的聘任、考核和津贴发放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初,研究生院和教务处提出助教岗位需求,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全校三个助教岗位的总体设置情况,分配助教岗位和分配助教津贴。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报考助教和管理岗位:

1.我的学校是全日制研究生;

2.积极思考需要进步;

3.工作努力,责任心强;

4.能顺利完成学业和培训要求;

5.未超过规定修业年限的。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应聘助教、助管岗位,已经聘用的,需要解除聘用关系:

1.考试不及格的人;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担任助教和管理工作期间,应有相应的工作量和足够的时间投入,工作时间一般在12 ~ 16小时/周左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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