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警察公务员政审条件

人民警察招录新规:警校政审后不再审核三代。只要自身没有问题,父母和他们的兄弟姐妹没有问题,那么警校的政审基本就通过了。不会像以前政审,爷爷奶奶出了问题,甚至把考生也拖下水,影响了家庭的感情,国家就少了一个人才。警察学院是高校中一个特殊的存在。想考上这类学校,不仅要考学生的文化成绩,还要考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亲属素质。

根据有关规定,考察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考察对象受聘后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兄弟姐妹和父母。

警校政审对考生的要求:

1,考生本人思想先进,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愿意并适合公安工作;

2.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政治历史清楚,实际表现良好;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政审不合格:

(1)考生政治思想落后,反对言行四项基本原则。有流氓、盗窃、吸毒、品行不良、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放荡等不良行为。也有未被澄清的嫌疑人;

(二)有影响的直系亲属及其近亲属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直系亲属或旁系血亲中有被执行过死刑或监禁过的罪犯,或犯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我无法划清界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审办法

第七条调查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中国* * *生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第八条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或者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和参加反对中国* *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网上论坛、小组、直播等活动;

(四)编造、制作、出版、发布、传播反对我国* * *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加入国家禁止的政治组织的;

(五)通过互联网组建党团,参与或者动员串联、联署、集会等非法网络活动的;

(六)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依照刑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正在接受教育的;

(七)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到党内记大过或者撤销职务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聘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职或者辞退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未满三年的;

(九)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十)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被开除出团或者被学校开除的;

(十一)组织、参加和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领导或公众;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产的;

(十五)组织、参与、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被发现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被发现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十七)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无配偶,子女均已取得或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上述人员除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者外,均为香港、澳门居民;

(18)记载出生日期、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在个人档案缺失且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内,不能填写考察对象或有弄虚作假嫌疑且不能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品德不好,社会责任感和为民服务意识差;

(二十)依法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不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考察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考察对象受聘后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