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博士毕业想离婚,妻子要求家务补偿!法院是怎么判决的?你怎么想呢?

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结婚。婚后不久,林先生2011考研,直到2016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建议林先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衣食住行等全部家务。因此,谭女士提出654.38+万元的家务赔偿。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谭女士的诉求。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提出家务赔偿。林先生诉称,他与谭女士于2010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双方都在房山区买了房。因双方已分居,夫妻关系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林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儿由他抚养,财产依法分割。

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由于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考研,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支付家庭日常开销,承担衣食住行等全部家务。

“林先生在读研究生和博士,从财产和人力上养活自己。完成学业后,林先生的工作和收入是产值最高的时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赔偿。”谭女士说,“因此,我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 * *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存款654.38+0.5万元,支付家务劳动补偿费654.38+0.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结婚,2011至2016期间,林先生为研究生、博士。夫妻现已分居,女儿随谭女士生活。双方工资都在一万元左右。

男方支付女方劳动报酬654.3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他们的女儿年龄尚小,生活上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法院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

关于* * *与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感情存续期间及已偿还贷款数额,并从林先生在京外工作、照顾妻儿权益的角度,法院认定该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先生房屋折价款30万余元。存款654.38+0.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

关于谭女士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的婚姻生活中,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个人学业,谭女士承担了更多抚养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学习的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赔偿65438万元,于法有据。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 * *同一笔存款654.38元+0.5万元,双方均分;林先生向谭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65438万元。

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对此事的看法《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因学历、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方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付出更多家庭服务,提供良好家庭服务和后盾的一方所获得的。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上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就是放弃和牺牲他个人的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和发展前景。离婚时,承担家务多的一方应得到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学业和完善自我,最终取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照顾子女和家庭工作以及提供家庭生活保障所获得的。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支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完成学业时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林女士主张的家务劳动报酬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全职家庭主妇,丈夫,且其中一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学术和职业研究,可以推断出主张者在家务上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更多。由于家庭内部的私密性和特殊性,主张多付家务的一方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的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