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品合规

来自:海关知识与合规?江苏报关协会

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和助燃性,对人体、设施和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品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感染性、腐蚀性和放射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需要特殊保护,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物质和物品。

总结:危险品包含物质和物品,对包装有特殊要求。

危险化学品只包含化学物质。

所以有些危险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比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等。

图表如下:

2021 10年10月25日,当事人代表A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进口硫磺(粒状)1票,商品编号2503000000,重量1020吨,总价258060美元,货物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

2021 10年10月25日,张家港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并取样送至南京海关危险品及包装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经检测,发现该货物为非限制运输货物,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目录号:1290)的危险化学品。

经查,硫磺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示范条例》第3.2章危险品清单所列危险品,UNNo。(联合国编号)1350,危险类别4.1,包装类别III,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制造特殊形状(如颗粒、细粒、球形、块状和片状)。-小要点

因当事人进口的货物为固体颗粒状硫磺,虽属危险化学品,但不适用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危险特性的分类和标识属于非限制类货物,对运输、包装和储存无特殊要求。

由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品的概念混淆,当事人的员工在代票申报货物进口时,将检验检疫货物的性质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而未将法定检验的货物申报海关查验。

南京海关危险品及包装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和说明;A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A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GHS标签编制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当事人员工的询问笔录就是证据。

综上,上述非法申报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已如实申报货物名称等物品,并及时办结了检验鉴定等相关海关手续,缴纳了全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减轻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